刑事訴訟法 第 309 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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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09 條規定有罪判決主文須記載六款事項:主刑從刑沒收、易科罰金折算、易服勞役折算、易以訓誡、緩刑期間、保安處分。
Q · 判決主文到底要寫些什麼?漏一項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9 條,有罪判決主文必須記載所犯之罪及六款事項:主刑從刑沒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易以訓誡、緩刑期間、保安處分。任一款漏寫或籠統記載,依刑訴法第 379 條第 14 款屬「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實務上律師逐項對照六款是宣判後第一動作。
白話解讀
宣判那一刻,法官唸出的那段話叫「主文」。它通常只有短短幾行,但這幾行字決定了你未來半年到幾年的生活形態。依本條規定,有罪判決主文必須寫清楚六件事:你犯的罪名、主刑從刑和沒收、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能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罰金如果易服勞役的折算、易以訓誡的宣告、緩刑期間、保安處分內容。為什麼每一項都重要?因為這決定了你要繳錢、坐牢、還是不用執行。民國 105 年修法把沒收加進來,對應刑法沒收新制,這是近十年刑事程序最重要的變革之一:沒收已經從刑罰附屬變成獨立制度,主文必須單獨記載。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09 條為有罪判決書主文之法定記載事項規定,要求法院於主文內明確記載被告所犯之罪、主刑從刑沒收、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易以訓誡、緩刑期間、保安處分等六款內容,為判決確定後執行依據之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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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判決主文要寫哪些事?▾
依刑訴法 309 條共六款:主刑從刑沒收、易科罰金折算、易服勞役折算、易以訓誡、緩刑期間、保安處分。
Q2主文漏寫一項會怎樣?▾
依刑訴法第 379 條第 14 款屬判決不備理由,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Q3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誰決定?▾
判決法院依刑法第 41 條,於 1,000 至 3,000 元之間裁量決定,宣判時寫入主文。
Q4為什麼 105 年要把沒收加進主文?▾
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沒收從從刑升格為獨立法律效果,必須在主文獨立記載。
Q5沒收主文寫「扣案之物均沒收」可以嗎?▾
實務見解不可,必須具體列明沒收標的物與金額,否則執行檢察官無所適從。
Q6緩刑期間從什麼時候起算?▾
自判決確定日起算,不是宣判日,這是常見誤解。
Q7判決書沒寫保安處分但法院後來補裁定可以嗎?▾
保安處分屬本條第六款主文必載事項,未於主文諭知不得另以裁定補正。
Q8判決主文跟判決理由差在哪?▾
主文是結論宣告與執行依據(本條),理由是論證過程(刑訴法 3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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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headers | rows |
|---|---|---|
| 主文六款法定事項對照 | [ "款別", "內容", "對應實體法依據", "漏寫後果" ] | [ [ "第 1 款", "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刑法第 33-38 條", "判決違法可上訴" ], [ "第 2 款",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刑法第 41 條", "影響繳錢換刑選擇" ], [ "第 3 款", "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刑法第 42 條", "影響罰金易服勞役換算" ], [ "第 4 款", "易以訓誡之諭知", "刑法第 43 條", "影響刑罰執行方式" ], [ "第 5 款", "緩刑期間", "刑法第 74 條", "影響緩刑效力" ], [ "第 6 款", "保安處分及期間", "刑法第 86-99 條", "影響強制治療/監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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