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規定有罪判決理由須記載證據、不採有利證據理由、量刑審酌、加減免、緩刑、沒收、適用法律七款。
Q · 判決理由寫得很籠統可以上訴嗎?
可以,七款漏一款就是上訴入場券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有罪判決理由須分項記載七款事項。若法官漏寫第二款(對有利證據不採之理由)、第三款(量刑審酌情形)等,依刑訴法第 379 條第 14 款屬當然違背法令,是第三審上訴的法定事由。內行人提示:上訴 10 日內,要明確援引「310 條第 X 款 + 379 條 14 款」對應寫進上訴理由書。
如果說主文是判決的結論,理由就是結論的推理過程,也是上訴時的主戰場。本條列出有罪判決理由必寫的七項:採信哪些證據、為什麼不採納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量刑審酌了哪些事項(刑法 57、58 條)、有沒有加減免原因、緩刑或易以訓誡為何、沒收與保安處分為何、適用了哪些法條。這七項是你上訴的武器庫。刑訴法 379 條把「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列為當然違背法令,可以上訴到第三審。如果法官漏寫「為什麼不採信你提出的有利證據」,這個漏洞就是你的翻盤槓桿。民國 105 年修法把沒收加進來,配合刑法沒收新制的獨立化。
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規範有罪判決書理由欄之最低法定記載事項,共七款: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對被告有利證據不採之理由、刑法第 57 條或 58 條量刑審酌情形、加重減輕免除之理由、易以訓誡或緩刑之理由、諭知沒收或保安處分之理由、適用之法律。違反者依同法第 379 條第 14 款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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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條七款是法定必寫事項,如果法官只用「斟酌一切情狀」等籠統句子帶過刑法 57 條的審酌,實務多見解認為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依刑訴法 379 條第 14 款,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盾屬當然違背法令,是第三審上訴的法定事由。內行人提示:上訴理由書要明確指出「判決理由漏載本條第 X 款事項」並援引 379 條。
這正是本條第二款「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的核心。如果你在審理中有正式提出某項有利證據(例如聲請傳喚證人、聲請調取物證),而判決理由完全沒說明為什麼不採,這是重大的判決不備理由,可攻擊到第三審。內行人提示:前提是你在審理時有「正式且明確」提出該證據,口頭隨口提及沒留紀錄的不算。
規範有罪判決書理由欄須分項記載七款事項,是判決理由欄的最低法定透明度清單,漏載任一款依 379 條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證據認定、不採有利證據之理由、刑法 57/58 條量刑審酌、加減免理由、緩刑易刑理由、沒收保安處分理由、適用之法律。
你在審理中正式聲請的有利證據(證人、物證、鑑定),法官若決定不採信,必須在判決理由欄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否則構成第 2 款漏載。
刑事判決涉及剝奪人身自由與財產,法官心證須攤在陽光下供當事人監督與上訴審查。310 條七款是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最低透明度。
10 日內遞上訴狀(刑訴 349 條),明確援引「310 條第 X 款 + 379 條第 14 款當然違背法令」,第三審必須委任律師。
影印判決書理由段對照 310 條七款檢查表,未對應的款項即漏載;量刑只寫「斟酌一切情狀」未具體記載刑法 57 條十款即籠統不備。
格式「原判決違反刑訴法第 310 條第 X 款規定,依同法第 379 條第 14 款屬當然違背法令」,附上判決原文截圖與審理筆錄佐證。
優先檢查第 2 款(有利證據不採理由)和第 3 款(量刑審酌具體性),這兩款是實務最常見的漏載點,命中率最高。
主文是結論(罪名、刑度、沒收),由 309 條規範;理由是推理過程(為什麼判這樣),由 310 條規範。上訴攻擊主要鎖定理由欄。
308 是判決書總則結構,309 規範主文必載,310 規範理由必載七款。三條接力構成判決書完整骨架。
| feature | 刑訴 308 | 刑訴 309 | 刑訴 310 | 刑訴 310-1 | 刑訴 310-2 |
|---|---|---|---|---|---|
| 條文角色 | 判決書總則(主文+理由結構) | 主文必載事項(主刑/從刑/沒收) | 理由必載七款(本條) | 無罪判決理由要求 | 簡式審判判決簡化記載 |
| 違反法律效果 | 判決不備(379 條 14 款) | 主文不明(撤銷重判) | 判決不備理由(379 條 14 款當然違背法令) | 判決不備理由 | 簡式特別規定 |
| 上訴攻擊密度 | 結構性瑕疵 | 罕見爭執 | 高(七款逐一檢視) | 中(檢方上訴常用) | 低(簡式案件少上訴第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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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 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立法理由配合刑法關於沒收制度之重大變革,沒收已非從刑,故增訂有罪判決書理由之記載事項包括沒收,以應實需。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 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配合刑法關於沒收制度之重大變革,沒收已非從刑,故增訂有罪判決書理由之記載事項包括沒收,以應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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