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0 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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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規定有罪判決理由須記載證據、不採有利證據理由、量刑審酌、加減免、緩刑、沒收、適用法律七款。
Q · 判決理由寫得很籠統可以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有罪判決理由須分項記載七款事項。若法官漏寫第二款(對有利證據不採之理由)、第三款(量刑審酌情形)等,依刑訴法第 379 條第 14 款屬當然違背法令,是第三審上訴的法定事由。內行人提示:上訴 10 日內,要明確援引「310 條第 X 款 + 379 條 14 款」對應寫進上訴理由書。
白話解讀
如果說主文是判決的結論,理由就是結論的推理過程,也是上訴時的主戰場。本條列出有罪判決理由必寫的七項:採信哪些證據、為什麼不採納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量刑審酌了哪些事項(刑法 57、58 條)、有沒有加減免原因、緩刑或易以訓誡為何、沒收與保安處分為何、適用了哪些法條。這七項是你上訴的武器庫。刑訴法 379 條把「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列為當然違背法令,可以上訴到第三審。如果法官漏寫「為什麼不採信你提出的有利證據」,這個漏洞就是你的翻盤槓桿。民國 105 年修法把沒收加進來,配合刑法沒收新制的獨立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規範有罪判決書理由欄之最低法定記載事項,共七款: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對被告有利證據不採之理由、刑法第 57 條或 58 條量刑審酌情形、加重減輕免除之理由、易以訓誡或緩刑之理由、諭知沒收或保安處分之理由、適用之法律。違反者依同法第 379 條第 14 款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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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是什麼?▾
規範有罪判決書理由欄須分項記載七款事項,漏載任一款依 379 條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Q2判決理由寫籠統能上訴嗎?▾
可以,量刑只寫「斟酌一切情狀」不寫具體刑法 57 條十款情形,實務見解認為構成判決不備理由。
Q3法官沒提到有利證人怎麼辦?▾
正中第 310 條第 2 款核心,前提是該證據在審理中正式聲請(有筆錄或書狀),可上訴第三審。
Q4刑訴 310 跟 308 309 差在哪?▾
308 是總則(主文+理由),309 規範主文必載,310 規範理由必載七款,三條接力構成判決書完整結構。
Q5民國 105 年修正了什麼?▾
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沒收獨立於從刑),第 6 款增列「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記載要求。
Q6上訴第三審要怎麼寫理由書?▾
逐款對照判決書,明確指出漏載哪一款,援引「刑訴 310 條第 X 款 + 379 條 14 款當然違背法令」。
Q7簡式審判判決也適用嗎?▾
簡式審判依刑訴 310-2 簡化記載要求,不全部適用 310 條七款,但仍須具備基本理由。
Q8無罪判決理由欄怎麼寫?▾
310 條只規範有罪判決,無罪判決理由欄要求見刑訴 310-1,須對檢方主張逐項回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刑訴 308 | 刑訴 309 | 刑訴 310 | 刑訴 310-1 | 刑訴 310-2 |
|---|---|---|---|---|---|
| 條文角色 | 判決書總則(主文+理由結構) | 主文必載事項(主刑/從刑/沒收) | 理由必載七款(本條) | 無罪判決理由要求 | 簡式審判判決簡化記載 |
| 違反法律效果 | 判決不備(379 條 14 款) | 主文不明(撤銷重判) | 判決不備理由(379 條 14 款當然違背法令) | 判決不備理由 | 簡式特別規定 |
| 上訴攻擊密度 | 結構性瑕疵 | 罕見爭執 | 高(七款逐一檢視) | 中(檢方上訴常用) | 低(簡式案件少上訴第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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