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3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