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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刑罰之酌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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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比例原則)「一切情狀」(considering everything/ have the complete picture/ know the whole story),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法理情): 基本權性質、干預程度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例如為滿足基本生活需求、長期被家暴、哈姆雷特式為家人復仇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例如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但尚未達刑法第19條第2項之程度 三、「犯罪」之手段。 基本權性質、干預程度,例如下手很輕、行為人人數少、擔任無關緊要角色、被害人人數少、目擊者無兒童、犯罪地非跨境、一時興起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例如無謀生能力、賴以為生,每月收入約新臺幣XX萬元、須扶養父母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涉及刑訴鑑定人 參考自 https://youtu.be/E_geILdOJ5Q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例如無前案紀錄或前科、非假釋或緩刑期間再犯罪、找人📌平衡報導行為人平時不是這樣的人,是一時之間心急了 涉及刑訴鑑定人 參考自 https://youtu.be/E_geILdOJ5Q 🥣實務112 台上288 : 「檢察官若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既已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自❌無許「檢察官事後上訴」,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此為本院最近統一之見解。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涉及刑訴鑑定人 參考自 https://youtu.be/E_geILdOJ5Q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例如被害人是小孩)。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例如無延伸損害、財產損害金額低、犯罪客體非特殊意義 十、📌犯罪後之態度。 例如儘早坦承且始終一致、和解並履行、降低損害行為、返還贓物 My soul is better (1)事實很明確時不要一直辯(don’t dispute/ I’m not going to make excuses, because there’s no excuse for what I did),而是 (2)及早「📌認錯」(deep remorse/ regret deeply/ deeply sorry/ Remorse doesn’t begin to cover it/ admit)道歉寫悔過書請求諒解 (3)釋出誠意對被害人金錢補償,發「存證信函」表示願意盡我所能補償,還請被害人提供帳戶,如果幾天內未回覆我會把錢📌「提存」到法院,若將來法院你還是要追究我都不會有怨言 (4)審判中被害人法官質疑為什麼不提早道歉?律師先📌數落自己當事人一番,表示他不懂事,今後絕對不會再犯(there is another side to this story/ I can assure you nothing like that will ever happen again) (5)如果被害人還是很氣,律師報告庭上被害人還在氣頭上,當初處理的比較不好,是不是一兩個月讓我輔助我的當事人好好處理請求諒解,請法官幫我們排一個📌「調解」庭、再寫📌悔過書 參考 https://m.youtube.com/watch?v=eyMc5eFpQM0 絕命律師S3E5、S4E9 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 🥣實務112 台上168: 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本屬主觀事項,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悟等情形;犯後態度如何,尤足以測知其人刑罰適應性之強弱。被告在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陳述,坦承犯行,不惟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 至於被告「保持緘默或📌否認犯罪」,應屬基於「防禦權而自由陳述(消極不陳述與積極陳述)或其辯明權、辯解權之行使」,如若以此作為被告犯罪後毫無悔意、態度不良之評價,並資為量刑畸重標準之一,而明顯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固為法所不許。 但就個案量刑審酌之情狀為整體綜合之觀察,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為之觀察,倘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僅因判決書記載犯後未能坦承犯行等用語,遽謂係剝奪被告之緘默權,將被告合法行使抗辯權之內容作為量刑標準之審酌。 * 量刑三階層:行為階層/行為人階層/社會復歸階層 *刑訴253-1 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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