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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10-1 條(有罪判決之記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2. 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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