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判決書之內容)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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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有罪判決另須記載犯罪事實。
Q · 刑事判決書到底要寫哪些東西?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8 條,所有刑事判決書都必須有「主文」(結論:有沒有罪、要承擔什麼)與「理由」(法官為什麼這樣判)。有罪判決額外要寫「犯罪事實」(法官認定你做了什麼)。民國 93 年修法後,有罪判決的犯罪事實得與理由合併記載,但主文仍須獨立。無罪判決則沒有犯罪事實欄。
白話解讀
每一份刑事判決書,骨架都是由這條法律規定的。判決書必須有「主文」(結論:你有沒有罪、要承擔什麼)和「理由」(為什麼法官這樣判)。有罪判決還多一個必要項:「犯罪事實」(法官認定你做了什麼事)。民國 93 年修法有個重要變化:允許犯罪事實和理由合併記載,不用再分開寫兩遍。這聽起來只是寫作格式問題,實際影響很大:有些判決書變得更精簡,但也有些判決書讓你讀起來分不清楚「法官認定的事實」和「法官的推理過程」到底在哪裡。這直接影響你上訴時能挑戰的內容。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08 條規範刑事判決書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包含主文(裁判結論)、理由(裁判推理過程)兩大基本要素;於有罪判決另須記載犯罪事實,自 2004 年修法後允許其與理由合併記載,為刑事判決書結構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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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判決書一定要寫哪些項目?▾
主文、理由是所有判決都要寫,犯罪事實是有罪判決才要寫
Q2無罪判決為什麼沒有犯罪事實欄?▾
既然認定無罪,本來就不存在犯罪事實可以記載
Q3民國 93 年修法改了什麼?▾
允許有罪判決的犯罪事實與理由合併記載,不再強制分欄
Q4判決書沒寫犯罪事實會怎樣?▾
屬刑訴 379 條判決不備理由,是當然違背法令、可上訴第三審
Q5主文寫錯能不能上訴?▾
主文是執行依據,寫錯影響重大,可循上訴或更正裁定處理
Q6判決書要在多久內製作完成?▾
宣示後依案件繁簡,通常二週至一個月內製作完成送達
Q7判決書送達後多久要上訴?▾
依刑訴 349 條,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 10 日
Q8輕罪判決書可以更簡化嗎?▾
依刑訴 310-1 條,部分輕罪判決得以簡式記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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