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51 條
- 1.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 2.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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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51 條規定裁判書必須記載受裁判人身分資料、檢察官辯護人姓名,並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
Q · 判決書上資料寫錯或法官沒簽名,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51 條,裁判書必須記載受裁判人身分資料與法官簽名。發現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等記載錯誤,可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更正;若參與審判之法官未簽名且未由審判長附記事由,依第 379 條第 14 款可能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是上訴審可以主張的程序爭點。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一個令人難以置信但真實發生過的錯誤類型:判錯人。同名同姓,身分搞混,判決書上的人不是真正的被告。第51條就是防止這種災難的最基本防線。它規定裁判書必須記載受裁判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判決書還要加上檢察官、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的姓名。原本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這些不是行政格式的要求,每一項都有實質功能:身分證字號防止同名同姓的錯認,法官簽名確認這份判決是哪些法官做的(合議庭三個法官都要簽),漏簽或簽錯都可能構成判決違法的理由。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51 條為裁判書製作之形式要件規範,第一項要求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判決書另須記載檢察官、自訴人及代理人、辯護人姓名;第二項要求裁判書原本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或法官有事故者由其他法官附記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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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51 條是什麼?▾
規範裁判書必須記載的身分資料與法官簽名要件,是裁判書形式合法性的最低標準。
Q2判決書資料寫錯怎麼辦?▾
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更正,書狀寫明案號、正確資料、錯誤記載與請求更正項目即可。
Q3法官沒簽名的判決有效嗎?▾
若未由審判長或資深法官附記事由,可能構成第 379 條第 14 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Q4108 年修法改了哪些項目?▾
把「年齡」改為「出生年月日」、刪除「職業」、新增「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推事」改「法官」。
Q5判決書 vs 裁定書記載事項差在哪?▾
裁定書只要記載受裁判人身分資料,判決書另外要記載檢察官、自訴人及代理人、辯護人姓名。
Q6判決書記載瑕疵能作為上訴理由嗎?▾
可以。依第 379 條第 14 款,判決書未依法定程式製作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是上訴審程序武器。
Q7聲請判決書更正要繳費嗎?▾
聲請裁定更正屬於誤寫更正程序,原則上不另徵裁判費,由原審法院作成更正裁定。
Q8什麼叫「附記事由」?▾
合議庭法官有事故無法簽名時,由審判長或資深法官在簽名欄旁書面說明該法官無法簽名的具體原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裁定書 | 判決書 |
|---|---|---|
| 適用文書 | 僅記載受裁判人身分資料 | 另加記載檢察官、自訴人及代理人、辯護人姓名 |
| 簽名要求 | 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 | 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合議庭三位法官) |
| 缺漏效力 | 形式瑕疵可聲請更正 | 可能構成第 379 條第 14 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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