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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2.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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