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50 條
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50 條規定裁判應由法官製作書面裁判書,僅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可僅記載於筆錄。
Q · 法官宣判後沒收到判決書,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50 條,所有裁判原則上都必須由法官製作書面裁判書,唯一例外是「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可只記載於筆錄。如果判決宣示後遲遲未收到判決書,應主動聯繫承辦法官的書記官查詢製作進度。上訴期間 20 日是從判決書送達日起算(刑訴 349 條),未送達不起算,但拖延等待會壓縮你之後找律師的時間。
白話解讀
法官當庭對你說「駁回」或「有罪」,這句話在空氣中消散之後,還剩下什麼?答案是裁判書。第50條規定所有裁判都必須由法官製作書面的裁判書,白紙黑字寫下來。唯一的例外是「不得抗告的裁定」在當庭宣示時,可以只記載在筆錄裡不另外寫裁判書。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裁判書是你上訴的起點。你看不到裁判書,就不知道法官的理由是什麼;不知道理由,就沒辦法寫上訴狀指出法官哪裡判錯。書面化不是行政作業,是你行使救濟權的前提。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50 條為裁判書面化原則性規範:所有裁判原則上應由法官製作獨立書面裁判書,僅有「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此例外情形可僅記載於審判筆錄。本條建立了刑事救濟體系運作的書面基礎,是被告行使上訴權與上級審審查的程序前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當庭講的跟判決書寫的不一樣怎麼辦?▾
以裁判書記載的為準。法官在宣判時可能簡化或口誤,裁判書才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如果你認為裁判書的內容有誤(例如主文與宣示不符),可以聲請更正裁判書的誤寫或誤算(刑事訴訟法第226條)。實務提示:如果差異不是筆誤而是實質內容變更,這可能構成上訴的理由之一。
Q2我只拿到「記載於筆錄」的裁定,沒有另外的裁判書,正常嗎?▾
如果是當庭宣示的「不得抗告之裁定」,依本條但書規定,確實可以只記載於筆錄不另外製作裁判書。這是合法的。你需要的是向書記官調閱該次開庭筆錄,確認裁定的內容和理由有被完整記載。實務提示:即使是記載於筆錄的裁定,如果你認為內容有誤,仍可聲請更正筆錄。
Q3刑訴 50 條是什麼?▾
規定所有裁判原則上由法官製作書面裁判書,唯一例外是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時可僅記載於筆錄。是刑事救濟體系的書面基礎。
Q4裁判書跟判決書差在哪?▾
裁判書是上位概念,包含判決書與裁定書。判決書處理實體事項(有罪/無罪/刑度),裁定書處理程序事項(駁回聲請、延展期日)。
Q5「不得抗告之裁定」是什麼?▾
依法不能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救濟的裁定,多為程序性事項,例如駁回證據聲請、訴訟救助裁定等。當庭宣示時可僅記載於筆錄。
Q6判決書要記載哪些事項?▾
依刑訴 51 條,應載受裁判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職業、住居所等,配合刑訴 308 條應分別記載主文與理由。
Q7判決書沒收到怎麼辦?▾
宣判後 1-2 週若未收到,主動聯繫承辦法官書記官查詢製作進度,留下查詢紀錄。被動等待會壓縮後續上訴準備時間。
Q8判決書收到後第一件事做什麼?▾
拍照備份每一頁、記錄送達日期、翻到「理由」段落逐字閱讀,並在 20 日內決定是否上訴。
Q9判決書誤寫怎麼更正?▾
依刑訴 226 條向原審法院聲請更正裁判書之誤寫、誤算或計算錯誤。實質內容變更則需透過上訴。
Q10怎麼確認筆錄記載完整?▾
向書記官調閱該次開庭筆錄正本或聲請閱卷,比對開庭時口頭內容。發現遺漏可聲請更正筆錄。
Q11宣判日 vs 送達日 哪個起算上訴?▾
依刑訴 349 條從送達次日起算 20 日,不是從宣判日。判決書未送達,期限不起算。
Q12判決書遲到能延長上訴期?▾
上訴期間自送達次日起算,遲到不影響起算機制本身。但若實際送達日延後,期限相對延後,仍是 20 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適用情形 | 形式要求 | 對上訴的影響 |
|---|---|---|---|
| 完整裁判書 | 判決、可抗告之裁定、不抗告之裁定但非當庭宣示者 | 依刑訴 51 條獨立成卷,記載完整事項 | 送達日起算 20 日上訴期間(刑訴 349) |
| 僅筆錄記載 | 不得抗告之裁定 + 當庭宣示(本條但書) | 併入審判筆錄,不另製作裁判書 | 不得抗告,但可調閱筆錄確認內容;可聲請更正筆錄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