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50 條
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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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50 條規定裁判應由法官製作書面裁判書,僅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可僅記載於筆錄。
Q · 法官宣判後沒收到判決書,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50 條,所有裁判原則上都必須由法官製作書面裁判書,唯一例外是「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可只記載於筆錄。如果判決宣示後遲遲未收到判決書,應主動聯繫承辦法官的書記官查詢製作進度。上訴期間 20 日是從判決書送達日起算(刑訴 349 條),未送達不起算,但拖延等待會壓縮你之後找律師的時間。
白話解讀
法官當庭對你說「駁回」或「有罪」,這句話在空氣中消散之後,還剩下什麼?答案是裁判書。第50條規定所有裁判都必須由法官製作書面的裁判書,白紙黑字寫下來。唯一的例外是「不得抗告的裁定」在當庭宣示時,可以只記載在筆錄裡不另外寫裁判書。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裁判書是你上訴的起點。你看不到裁判書,就不知道法官的理由是什麼;不知道理由,就沒辦法寫上訴狀指出法官哪裡判錯。書面化不是行政作業,是你行使救濟權的前提。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50 條為裁判書面化原則性規範:所有裁判原則上應由法官製作獨立書面裁判書,僅有「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此例外情形可僅記載於審判筆錄。本條建立了刑事救濟體系運作的書面基礎,是被告行使上訴權與上級審審查的程序前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書要多久才會送到?▾
視案件複雜度從數週至數月不等,宣判後可主動向書記官查詢進度。
Q2判決書沒寫理由怎麼辦?▾
依刑訴 379 條,判決不載理由為當然違背法令,是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
Q3當庭宣判跟判決書內容不一樣?▾
以裁判書記載為準,若主文與宣示不符可依刑訴 226 條聲請更正。
Q4只拿到筆錄沒拿到裁判書正常嗎?▾
若屬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依本條但書是合法的,可調閱筆錄確認內容。
Q5上訴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依刑訴 349 條,從判決書送達次日起算 20 日,未送達不起算。
Q6判決書可以申請更正嗎?▾
若為誤寫誤算或計算錯誤可依刑訴 226 條聲請更正,實質內容變更則需透過上訴。
Q7告訴人不服判決可以上訴嗎?▾
告訴人或被害人可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刑訴 344 條第 3 項),不能自行上訴。
Q8判決書英文版叫什麼?▾
Written Judgment / Judgment Document,國際引用時建議標註原審法院與案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適用情形 | 形式要求 | 對上訴的影響 |
|---|---|---|---|
| 完整裁判書 | 判決、可抗告之裁定、不抗告之裁定但非當庭宣示者 | 依刑訴 51 條獨立成卷,記載完整事項 | 送達日起算 20 日上訴期間(刑訴 349) |
| 僅筆錄記載 | 不得抗告之裁定 + 當庭宣示(本條但書) | 併入審判筆錄,不另製作裁判書 | 不得抗告,但可調閱筆錄確認內容;可聲請更正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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