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52 條規範裁判書正本三要件:書記官製作、蓋法院印、附記與原本無異,效力等同原本。
Q · 拿到的判決書正本和原本有什麼不同?
原本法官簽名鎖法院,正本書記官製作蓋印有同等效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 52 條,裁判書原本是法官親自簽名的唯一文件,保存於法院卷宗;正本是書記官依原本另外製作,蓋用法院印信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後,取得與原本相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都是正本而非原本。三要件齊備之正本可直接用於聲請強制執行、辦理登記等後續法律程序。
你手上拿到的判決書,不是法官簽名的那份。法官簽名的叫「原本」,鎖在法院裡。你收到的是書記官依原本複製的「正本」。第52條規定正本必須由書記官製作、蓋上法院大印、附記「與原本無異」字樣。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為什麼你該在意?因為正本的法律效力等同原本。你拿著正本去聲請強制執行、去辦理相關手續,對方不能說「這只是影本」。但反過來說,如果正本缺了法院印信或「與原本無異」的附記,你手上這張紙的證明力就可能被挑戰。同樣的規則也適用於檢察官的起訴書和不起訴處分書。
刑事訴訟法第 52 條規範裁判書正本之形式要件:應由書記官依原本製作、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三要件齊備之正本即取得與原本相同之法律效力,得作為聲請強制執行及辦理後續法律程序之憑證。第二項並準用於檢察官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製作。
向原審法院遞狀聲請再發正本即可。具狀時寫明案號、當事人身分、遺失原因。法院會依保存的原本再製作一份正本交給你。費用通常很低或免費。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急需使用(例如強制執行有時效壓力),在聲請書中載明急迫理由,法院通常會優先處理。
正本必須有三個要素:書記官依原本製作、蓋用法院印信、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如果缺少任何一個,要提高警覺。詐騙集團常用的手法是寄送格式模仿法院公文的假文件,但印信和附記很難偽造得逼真。內行人提示:有疑慮時直接打電話到法院總機(不是文件上留的電話)查證案號是否存在。
規範裁判書正本之形式要件:書記官依原本製作、蓋法院印、附記與原本無異字樣。三要件齊備之正本效力等同原本。
由書記官在正本上加註的認證文字,宣示內容與原本完全相符。是賦予正本法律效力的關鍵儀式。
適用。本條第二項明文準用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製作。
保存於法院卷宗,不外流。當事人和外界看到的都是正本,從不是原本本身。
向原審法院遞狀聲請再發正本,載明案號、當事人身分、遺失原因。法院依保存的原本重新製作交付,多數法院免費或低額工本費。急用可在聲請書註明急迫事由優先處理。
看三個要件:(1)書記官署名;(2)法院印信(紅色圓形大印);(3)頁尾「證明與原本無異」附記字樣。三者缺一就有疑慮,撥打法院總機(非文件留電)查證案號。
備齊判決書正本+確定證明書+執行費用,向債務人住所或財產所在地之執行法院遞狀。執行費約債權額千分之七,可聲請查封不動產或扣押薪資。
可以。實務上一般限合理份數(多於 3 份須說明理由),多份正本均具同等效力,但須各自符合三要件。
原本是法官親簽的唯一文件,保存於法院卷宗從不外流;正本是書記官依原本製作蓋印的版本,分發予當事人使用。三要件齊備時,正本效力等同原本。
正本具完整法律效力可聲請強制執行、辦理登記;影本是參考性質,無獨立效力,會被執行法院、地政事務所退件。
| 比較面向 | 原本 | 正本 | 影本 |
|---|---|---|---|
| 製作主體 | 法官親自簽名 | 書記官依原本製作 | 任何人皆可影印 |
| 保存位置 | 法院卷宗(不外流) | 送達當事人及相關機關 | 無特定保存規範 |
| 法律效力 | 完整法律效力 | 等同原本(具備三要件時) | 參考性質,不具獨立效力 |
| 辦理強制執行 | 不使用(不離開法院) | ✓ 可直接聲請 | ✗ 會被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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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應以前條通緝書分別情形,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署,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布告之。
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
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
通緝應以前條通緝書分別情形,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署,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布告之。
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
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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