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52 條(裁判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之制作)
- 1.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 2.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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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52 條規範裁判書正本三要件:書記官製作、蓋法院印、附記與原本無異,效力等同原本。
Q · 拿到的判決書正本和原本有什麼不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 52 條,裁判書原本是法官親自簽名的唯一文件,保存於法院卷宗;正本是書記官依原本另外製作,蓋用法院印信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後,取得與原本相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都是正本而非原本。三要件齊備之正本可直接用於聲請強制執行、辦理登記等後續法律程序。
白話解讀
你手上拿到的判決書,不是法官簽名的那份。法官簽名的叫「原本」,鎖在法院裡。你收到的是書記官依原本複製的「正本」。第52條規定正本必須由書記官製作、蓋上法院大印、附記「與原本無異」字樣。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為什麼你該在意?因為正本的法律效力等同原本。你拿著正本去聲請強制執行、去辦理相關手續,對方不能說「這只是影本」。但反過來說,如果正本缺了法院印信或「與原本無異」的附記,你手上這張紙的證明力就可能被挑戰。同樣的規則也適用於檢察官的起訴書和不起訴處分書。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52 條規範裁判書正本之形式要件:應由書記官依原本製作、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三要件齊備之正本即取得與原本相同之法律效力,得作為聲請強制執行及辦理後續法律程序之憑證。第二項並準用於檢察官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製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書正本是什麼?▾
書記官依原本製作、蓋法院印、附記與原本無異字樣的法律文書,效力等同原本。
Q2判決書正本和原本差在哪?▾
原本是法官親簽鎖在法院的唯一文件,正本是書記官製作蓋印後的複本。
Q3判決書正本遺失怎麼辦?▾
向原審法院具狀聲請再發正本即可。
Q4怎麼確認手上判決書是真的?▾
看三件事:書記官署名、法院印信、與原本無異附記。缺一就有疑慮。
Q5不起訴處分書也有正本嗎?▾
有。本條第二項準用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
Q6判決書影本能用嗎?▾
聲請強制執行、辦理登記等需要正本,影本通常只能參考。
Q7電子裁判書算正本嗎?▾
司法院已啟用電子裁判書系統,附電子簽章及法院驗證碼者具正本效力。
Q8正本缺法院印章還有效嗎?▾
三要件缺一,正本之證明力可被挑戰,宜回原法院申請補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原本 | 正本 | 影本 |
|---|---|---|---|
| 製作主體 | 法官親自簽名 | 書記官依原本製作 | 任何人皆可影印 |
| 保存位置 | 法院卷宗(不外流) | 送達當事人及相關機關 | 無特定保存規範 |
| 法律效力 | 完整法律效力 | 等同原本(具備三要件時) | 參考性質,不具獨立效力 |
| 辦理強制執行 | 不使用(不離開法院) | ✓ 可直接聲請 | ✗ 會被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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