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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52 條(裁判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之制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2.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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