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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53 條(非公務員自作文書之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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