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53 條(非公務員自作文書之程式)

文書由公務員自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章或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範非公務員文書格式:自作者記載年月日並簽名,非自作者由本人簽名或代書人附記。

Q · 我寫給法院的文件需要簽名嗎?沒簽名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非公務員自作的書面文件必須記載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是別人代寫的,本人要簽名,不會簽名時可由代書人寫姓名、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人必須附記代寫事由並簽名。少了任何一項,對方律師會質疑該文書的形式真實性,法院可命補正甚至排除採用。

白話解讀

一張沒有日期、沒有簽名的紙,在法庭上的證據力幾乎等於零。第53條規範的是「不是公務員寫的文書」在刑事訴訟中應該長什麼樣子。規則很簡單但很多人不知道:你自己寫的,要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別人幫你寫的,你要簽名;如果你不會簽名,可以蓋章或按指印,但幫你代書的人必須附記代書事由並簽名。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你在警察局做的筆錄、你寫的自白書、你提交的陳報狀、證人寫的書面證詞,全部都是「非公務員自作或非自作的文書」。格式不對,對方律師第一個動作就是質疑這份文件的真實性。你辛苦準備的材料,可能因為少了一個簽名就被打掉。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53條為非公務員製作文書的形式規範條文,區分「自作」與「非自作」兩種情形,建立簽名、蓋章、按指印與代書人附記等三層形式要件,作為書面證據可採性的程式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範什麼?

非公務員自作或非自作文書的形式要件,含日期、簽名、代書附記等規則。

Q2提交法院的文件沒簽名會被退嗎?

不一定直接退,但對方可質疑形式效力,法院常命補正,補正不完整恐影響採用。

Q3不會寫字的人怎麼在法律文件上簽名?

依本條找他人代書姓名、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代書人並附記事由與簽名。

Q4Line 對話截圖要符合本條格式嗎?

截圖本身屬電子通訊,但你另外製作的書面說明需符合本條格式。

Q5蓋章和按指印哪個比較有效?

本條順位是簽名優先,蓋章、按指印是不能簽名時的替代且需代書人背書。

Q6公務員作的文書也適用本條嗎?

不適用。公務員文書另依本法第39條、第52條的規範。

Q7代書人可以是親人嗎?

可以,本條未限制代書人身分,但代書人須親自簽名並附記代寫事由。

Q8違反本條的文書一定不能用嗎?

不是必然排除,法院通常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從補正時才不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務員自作文書(第39條)公務員非自作文書(第52條)非公務員文書(本條 第53條)
文書類型公務員執行職務製作由公務員作成正本當事人、證人、辯護人等私人製作
形式要件記載年月日所屬機關,由作成人簽名由製作人簽名加蓋機關印信自作者記載年月日並簽名;非自作者由本人簽名或代書人附記簽名
替代方案無,必須親自簽名依機關規定處理不能簽名可蓋章或按指印加代書人附記
違反效果形式瑕疵原則上補正可能影響正本效力對方可質疑形式真實性,法院命補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61条(書類の作成方法)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57조(공무원의 서류)對照規範
🇨🇳 中國刑事诉讼法 文书签名相关规定(参第50条以下证据规则)
🇩🇪 德國§ 32 StPO(Schriftform und Niederschrif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形式要件相關條文
🇺🇸 美國Fed. R. Crim. P. 49(filing and signing require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