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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53非公務員自作文書之程式

快速跳轉

文書由公務員自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章或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範非公務員文書格式:自作者記載年月日並簽名,非自作者由本人簽名或代書人附記。

Q · 我寫給法院的文件需要簽名嗎?沒簽名會怎樣?

要。沒寫日期沒簽名的書面文件,對方可立刻挑戰真實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非公務員自作的書面文件必須記載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是別人代寫的,本人要簽名,不會簽名時可由代書人寫姓名、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人必須附記代寫事由並簽名。少了任何一項,對方律師會質疑該文書的形式真實性,法院可命補正甚至排除採用。

白話解讀

一張沒有日期、沒有簽名的紙,在法庭上的證據力幾乎等於零。第53條規範的是「不是公務員寫的文書」在刑事訴訟中應該長什麼樣子。規則很簡單但很多人不知道:你自己寫的,要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別人幫你寫的,你要簽名;如果你不會簽名,可以蓋章或按指印,但幫你代書的人必須附記代書事由並簽名。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你在警察局做的筆錄、你寫的自白書、你提交的陳報狀、證人寫的書面證詞,全部都是「非公務員自作或非自作的文書」。格式不對,對方律師第一個動作就是質疑這份文件的真實性。你辛苦準備的材料,可能因為少了一個簽名就被打掉。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53條為非公務員製作文書的形式規範條文,區分「自作」與「非自作」兩種情形,建立簽名、蓋章、按指印與代書人附記等三層形式要件,作為書面證據可採性的程式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會寫字的人怎麼在法律文件上「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了替代方案:找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人必須在文件上附記「因本人不能簽名,由某某代書」並由代書人自己簽名。三個步驟都完成才是有效的。實務上在法院或警察局裡,書記官或員警通常會引導完成這些步驟。若在法院外自行準備,最容易漏的是代書人的附記和簽名。

Q2電子郵件或 Line 訊息算不算刑事訴訟法第53條所稱的「文書」?

電子通訊不是本條所稱的傳統文書,其證據能力走另一套規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電子簽章法等)。但如果把電子通訊內容印出來提交法院,那份列印文件就是製作的文書,需要符合本條格式:寫上日期、簽名、註明來源。提交 Line 截圖時,最好另外附一份書面說明:對話日期時間、雙方身分、截圖取得方式、簽名和日期,讓截圖的證據力大幅提升。

Q3刑事訴訟法第53條是什麼?

規範非公務員自作或非自作文書的形式要件,包含日期、簽名、蓋章、按指印與代書人附記等要求。

Q4什麼叫「非自作文書」?

非由文書名義人本人書寫,而是由他人代為書寫文件內容的情形,例如不識字者請人代寫陳述書。

Q5「代書」在本條的意思是什麼?

代他人書寫文件內容或姓名的行為,代書人必須在文件附記代書事由並親自簽名。

Q6「按指印」要按哪根手指?有規定嗎?

本條未明定哪根手指,實務上通常用右手食指或拇指,重點是要清晰可辨並有代書人背書。

Q7我寫給法院的文件要怎麼簽才符合本條?

自己寫的:寫年月日 + 親筆簽名;別人寫的:本人簽名;不會簽:蓋章或按指印 + 代書人附記事由並簽名。

Q8代書人附記要怎麼寫才合法?

格式為「因本人○○○不諳文字(或不能簽名)由代書人○○○代書」+ 代書人親筆簽名,最好加日期。

Q9文件被法院命補正簽名怎麼處理?

在法院指定期限內回到原作者親筆補簽,無法到場時可委任律師持委任狀補件,逾期未補正可能影響採用。

Q10Line 截圖要怎麼搭配本條提交?

截圖列印後另作一份書面說明(含對話時間、雙方身分、取得方式、簽名和日期),該說明書需符合本條格式。

Q11刑訴53條 vs 民訴 文書簽名規定差在哪?

兩者形式要件思維相近,但刑訴特別處理被告自白書、證人陳述書等對證據能力影響更直接的文書類型。

Q12刑訴53條 vs 電子簽章法差在哪?

53條規範傳統紙本文書形式;電子簽章法規範電子文件以電子簽章替代手寫簽名的法律效力,是特別法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務員自作文書(第39條)公務員非自作文書(第52條)非公務員文書(本條 第53條)
文書類型公務員執行職務製作由公務員作成正本當事人、證人、辯護人等私人製作
形式要件記載年月日所屬機關,由作成人簽名由製作人簽名加蓋機關印信自作者記載年月日並簽名;非自作者由本人簽名或代書人附記簽名
替代方案無,必須親自簽名依機關規定處理不能簽名可蓋章或按指印加代書人附記
違反效果形式瑕疵原則上補正可能影響正本效力對方可質疑形式真實性,法院命補正

公務員自作文書(第39條)

文書類型
公務員執行職務製作
形式要件
記載年月日所屬機關,由作成人簽名
替代方案
無,必須親自簽名
違反效果
形式瑕疵原則上補正

公務員非自作文書(第52條)

文書類型
由公務員作成正本
形式要件
由製作人簽名加蓋機關印信
替代方案
依機關規定處理
違反效果
可能影響正本效力

非公務員文書(本條 第53條)

文書類型
當事人、證人、辯護人等私人製作
形式要件
自作者記載年月日並簽名;非自作者由本人簽名或代書人附記簽名
替代方案
不能簽名可蓋章或按指印加代書人附記
違反效果
對方可質疑形式真實性,法院命補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61条(書類の作成方法)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57조(공무원의 서류)對照規範
中國刑事诉讼法 文书签名相关规定(参第50条以下证据规则)
德國§ 32 StPO(Schriftform und Niederschrif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形式要件相關條文
美國Fed. R. Crim. P. 49(filing and signing require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通緝經通知或布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對於被告,得命拘提或逮捕之。

(0231129 制定)

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制作人畫押、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0560113 全文修正)

文書由非公務員自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0170728 制定)

通緝經通知或布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對於被告,得命拘提或逮捕之。

(0231129 制定)

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制作人畫押、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0560113 全文修正)

文書由非公務員自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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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53 條規定:「文書由非公務員自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