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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司一字第 1050015513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法院裁定准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後,其正本之製作、主文公告、裁定上傳及歸檔等事項之處理

主旨

法院裁定准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後之正本製作、主文公告、裁定上傳以及歸檔等待辦事項,請參考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達到便民之效果並減省法官之負擔,本院結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狀與法院准許之裁定,前以 105 年 2 月 24 日秘台廳司一字第 1050005284 號函頒「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暨許可裁定」(下稱許可裁定)1 份,提供各法院法官及聲請人使用。

二、法院依聲請裁定准許後,其後續之正本製作、主文公告、裁定上傳以及歸檔等實務運作細節,請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一)法院裁定許可後,應依相關之民事訴訟法第 230 條、刑事訴訟法第 52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218 條等規定製作正本。為落實便民並減省法院負擔,可逕影印許可裁定,並於裁定之適當空白處記載正本製作之事項(如書記官之簽名、依原本製作正本之戳印、法院之印及製作之日期)以製作正本,並應依規定送達。

(二)此類裁定因無相對人,亦無得抗告情事,且裁定應依法送達聲請人,故毋庸公告主文及上傳審判系統。

(三)正本製作後,原本之保存期限與一般裁定原本之規定同,並應依規定歸檔。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統計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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