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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10 條(卷宗及證物之送交及裁定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
  2. 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
  3. 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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