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10 條(卷宗及證物之送交及裁定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
- 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
- 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刑事訴訟法 第4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