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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25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所詢「觀察勒戒」對於停役令效力相關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所詢「觀察勒戒」對於停役令效力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室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九○) 易旭字第一六四○六號函。

二 按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停服現役。另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不服法院對於觀察勒戒所為之裁定,而提出抗告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亦即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準此,觀察勒戒處分無待於裁定確定,即得執行。是以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如有送觀察勒戒之事實,似無須待裁定確定即可依首揭規定辦理停役。至於爾後該觀察勒戒裁定經撤銷確定,勿需再予執行,即屬停役原因消滅,應依法辦理回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325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發布,要旨:關於所詢「觀察勒戒」對於停役令效力相關疑義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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