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規定了觀察、勒戒處分的程序。根據檢察官的聲請,法院應在受理聲請後24小時內裁定是否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第1項)。在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可以根據檢察官的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在勒戒處所,並且留置的期間可以折抵執行觀察、勒戒的期間(第2項)。如果法院未裁定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者逾期未裁定,則被留置的人應立即釋放(第3項)。對於第1項的裁定如果不服,可以提出抗告,但不能再提起再抗告(第4項)。 參考資料: -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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