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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3觀察、勒戒處分執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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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
  2. 2.前項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於勒戒處所。留置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期間。
  3. 3.法院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受留置人應即釋放。
  4. 4.對第一項之裁定不服,而提出抗告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規定了觀察、勒戒處分的程序。根據檢察官的聲請,法院應在受理聲請後24小時內裁定是否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第1項)。在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可以根據檢察官的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在勒戒處所,並且留置的期間可以折抵執行觀察、勒戒的期間(第2項)。如果法院未裁定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者逾期未裁定,則被留置的人應立即釋放(第3項)。對於第1項的裁定如果不服,可以提出抗告,但不能再提起再抗告(第4項)。 參考資料: -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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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3 條規定:「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