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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08 條(原審法院對於抗告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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