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抗告送出去就等抗告法院裁定?錯。你的書狀先要過原審法院這關。原審法院收到你的抗告,會先做三件事:第一,檢查程式(有沒有超過 10 天?有沒有寫理由?有沒有寫明當事人)。程式不合就駁回,但如果是可以補正的(像漏寫地址),法官應定期命你補正,不是直接砍掉。第二,看實質理由。如果原審法院看了你的抗告覺得「欸,你講得有道理,我當初真的搞錯了」,它可以直接「更正裁定」,整個案子根本到不了抗告法院。這是藏在制度裡的快速通道。第三,認為你講得沒道理,才會在 3 天內把案子送交抗告法院,還可以附一份意見書替自己辯護。所以抗告書狀寫得越好,原審法院自行更正的機率越高,你省掉幾週甚至幾個月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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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行。
對於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所為左列之處分有不服者,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及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前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行。
對於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所為左列之處分有不服者,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及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前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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