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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08 條(原審法院對於抗告之處置)
- 1.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2.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你以為抗告送出去就等抗告法院裁定?錯。你的書狀先要過原審法院這關。原審法院收到你的抗告,會先做三件事:第一,檢查程式(有沒有超過 10 天?有沒有寫理由?有沒有寫明當事人)。程式不合就駁回,但如果是可以補正的(像漏寫地址),法官應定期命你補正,不是直接砍掉。第二,看實質理由。如果原審法院看了你的抗告覺得「欸,你講得有道理,我當初真的搞錯了」,它可以直接「更正裁定」,整個案子根本到不了抗告法院。這是藏在制度裡的快速通道。第三,認為你講得沒道理,才會在 3 天內把案子送交抗告法院,還可以附一份意見書替自己辯護。所以抗告書狀寫得越好,原審法院自行更正的機率越高,你省掉幾週甚至幾個月的等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 原裁判所による更正(抗告を理由ありと認めるときの自己更正制度。具体条号は人工核対要)
🇰🇷 韓國형사소송법 — 원심법원의 경정(항고가 이유 있다고 인정할 때의 자기경정 제도。조문번호 확인 필요)
🇩🇪 德國StPO — Abhilfeverfahren(原審法院對 Beschwerde 認為有理由時之自我救濟,約 § 306 Abs. 2,條號待核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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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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