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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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規定抗告期間為 10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採曆日計算;112 年修法前為 5 日。
Q · 刑事抗告期間是幾天?怎麼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 10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112 年修法前為 5 日)。計算採曆日,週末與國定假日都算入;末日為假日者依民法第 122 條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例外是:裁定若當庭宣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的抗告仍有效,不必等書面送達。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平凡,但它剛經歷一場關鍵修法。112 年 5 月之前,刑事抗告期間只有 5 日,這對被羈押的被告來說短得殘酷:人在看守所不能立刻聯絡律師,家屬還要忙著找錢、找人、找方向,5 日常常在混亂中就過完。相較之下民事訴訟抗告期間一直是 10 日。這個差距沒有道理:越是關係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被告越需要充裕的反應時間。112 年修法終於把刑事抗告期間拉齊到 10 日,修法理由直接寫明「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這條的核心很直接: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必須抗告,超過一秒都不收。但有個例外:裁定當庭宣示的話,即使書面還沒送達,你就可以抗告,這個搶跑是有效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為抗告救濟的期間規定,確立刑事抗告的不變期間為 10 日,自裁定送達後起算,並設「宣示後送達前抗告亦有效」之提前救濟例外,是刑事抗告編判斷救濟是否合法的時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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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抗告期間是幾天?▾
10 日,112 年修法前為 5 日。
Q2抗告 10 日是工作日還是曆日?▾
曆日,週末與國定假日都算入。
Q3抗告期間從哪天開始算?▾
自裁定送達的次日起算。
Q4裁定還沒送達可以先抗告嗎?▾
若裁定經當庭宣示,宣示後送達前的抗告有效。
Q5抗告期間過了還有救嗎?▾
可依刑訴第 67 條聲請回復原狀,但須證明非因過失而遲誤,門檻很高。
Q6刑事和民事抗告期間一樣嗎?▾
112 年修法後都是 10 日,修法前刑事僅 5 日。
Q7末日剛好是假日怎麼辦?▾
依民法第 122 條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屆滿。
Q8舊案子適用 5 日還是 10 日?▾
看裁定送達日落在修法生效日前後,個案應找律師確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 | civil |
|---|---|---|
| 抗告期間(112 年前) | 5 日 | 10 日 |
| 抗告期間(112 年後) | 10 日 | 10 日 |
| 起算點 | 送達裁定後起算 | 送達裁定後起算 |
| 宣示後送達前抗告 | 有效 | 依民訴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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