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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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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規定抗告期間為 10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採曆日計算;112 年修法前為 5 日。

Q · 刑事抗告期間是幾天?怎麼算?

10 日,曆日計算,自送達裁定隔天起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 10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112 年修法前為 5 日)。計算採曆日,週末與國定假日都算入;末日為假日者依民法第 122 條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例外是:裁定若當庭宣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的抗告仍有效,不必等書面送達。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平凡,但它剛經歷一場關鍵修法。112 年 5 月之前,刑事抗告期間只有 5 日,這對被羈押的被告來說短得殘酷:人在看守所不能立刻聯絡律師,家屬還要忙著找錢、找人、找方向,5 日常常在混亂中就過完。相較之下民事訴訟抗告期間一直是 10 日。這個差距沒有道理:越是關係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被告越需要充裕的反應時間。112 年修法終於把刑事抗告期間拉齊到 10 日,修法理由直接寫明「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這條的核心很直接: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必須抗告,超過一秒都不收。但有個例外:裁定當庭宣示的話,即使書面還沒送達,你就可以抗告,這個搶跑是有效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為抗告救濟的期間規定,確立刑事抗告的不變期間為 10 日,自裁定送達後起算,並設「宣示後送達前抗告亦有效」之提前救濟例外,是刑事抗告編判斷救濟是否合法的時間門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抗告期間的 10 日是工作日還是曆日?

是曆日,不是工作日。週六、週日、國定假日都要算進去。如果第 10 天剛好是國定假日,依民法第 122 條以假日次日屆滿。拿到裁定書第一件事就是在日曆上標記「送達日 +10」。

Q2如果我找不到律師超過 10 天怎麼辦?

期間過了就是過了。補救方向有二:一是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刑訴第 67 條),但須證明因不可抗力無法遵守期間,門檻很高;二是確認裁定書是否有正確救濟教示。真正有效的作法是收到裁定當天就找律師,不要拖。

Q3112 年從 5 日改成 10 日,之前的案子適用哪個?

原則上看何時「收到裁定」。在修法生效日之前收到、期間已起算者,通常依當時 5 日計算;生效日之後收到者適用 10 日。屬程序法修正過渡問題,具體個案應比對送達日與修法生效日並找律師確認。

Q4刑事抗告期間是幾天?

10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採曆日計算。112 年修法前原本只有 5 日。

Q5什麼叫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延長或縮短的期間,逾期即喪失程序權利,法院無裁量空間。

Q6刑事抗告和民事抗告期間差在哪?

112 年修法後都是 10 日;修法前刑事僅 5 日,比民事還短,向救濟可行性傾斜後拉齊。

Q7刑事抗告怎麼提?流程是什麼?

收到裁定當天標截止日 → 聯繫律師傳裁定書 → 確認是否當庭宣示 → 期間內依第 407 條向原審法院遞狀。

Q8抗告期間到底怎麼起算?

自裁定送達的次日起算第 1 日,第 10 日屆滿;當庭宣示者宣示後即可提前抗告。

Q9末日剛好遇到假日怎麼算?

依民法第 122 條,期間末日為假日時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屆滿。

Q10怎麼證明自己沒遲誤期間?

保留裁定送達證書、信封郵戳,必要時調閱法院送達回證;當庭宣示者留存筆錄。

Q11抗告 vs 上訴期間差在哪?

抗告針對裁定、期間 10 日;上訴針對判決、期間 20 日。客體與期間都不同。

Q12刑事抗告 vs 民事抗告哪個寬?

112 年後兩者皆 10 日相同;修法前刑事 5 日較民事 10 日嚴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civil
抗告期間(112 年前)5 日10 日
抗告期間(112 年後)10 日10 日
起算點送達裁定後起算送達裁定後起算
宣示後送達前抗告有效依民訴規定

criminal

抗告期間(112 年前)
5 日
抗告期間(112 年後)
10 日
起算點
送達裁定後起算
宣示後送達前抗告
有效

civil

抗告期間(112 年前)
10 日
抗告期間(112 年後)
10 日
起算點
送達裁定後起算
宣示後送達前抗告
依民訴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22 条(即時抗告の提起期間は 3 日)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05조(즉시항고 제기기간 7일, 2019 헌법불합치 후 3일→7일 개정)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230 条(不服裁定上诉期限 5 日、不服判决 10 日)
德國StPO § 311(sofortige Beschwerde, Frist eine Woch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98(délai d'appel 10 jou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第三審法院關於法院之事物管轄、訴訟之受理及訴訟程序之當否,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於庭員中指定受命推事行之。

(0231129 制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速通知原審法院。

(0560113 全文修正)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1120530 修正)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抗告期間為五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抗告期間十日,實嫌過短,爰比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本條抗告期間修正為十日,俾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 抗告期間名詞
  • 送達名詞
  • 裁定名詞
  • 宣示名詞
  • 抗告名詞
(0170728 制定)

第三審法院關於法院之事物管轄、訴訟之受理及訴訟程序之當否,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於庭員中指定受命推事行之。

(0231129 制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速通知原審法院。

(0560113 全文修正)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1120530 修正)

原條文規定之抗告期間為五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抗告期間十日,實嫌過短,爰比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本條抗告期間修正為十日,俾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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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規定:「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