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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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規定抗告期間為 10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採曆日計算;112 年修法前為 5 日。
Q · 刑事抗告期間是幾天?怎麼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 10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112 年修法前為 5 日)。計算採曆日,週末與國定假日都算入;末日為假日者依民法第 122 條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例外是:裁定若當庭宣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的抗告仍有效,不必等書面送達。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平凡,但它剛經歷一場關鍵修法。112 年 5 月之前,刑事抗告期間只有 5 日,這對被羈押的被告來說短得殘酷:人在看守所不能立刻聯絡律師,家屬還要忙著找錢、找人、找方向,5 日常常在混亂中就過完。相較之下民事訴訟抗告期間一直是 10 日。這個差距沒有道理:越是關係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被告越需要充裕的反應時間。112 年修法終於把刑事抗告期間拉齊到 10 日,修法理由直接寫明「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這條的核心很直接: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必須抗告,超過一秒都不收。但有個例外:裁定當庭宣示的話,即使書面還沒送達,你就可以抗告,這個搶跑是有效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為抗告救濟的期間規定,確立刑事抗告的不變期間為 10 日,自裁定送達後起算,並設「宣示後送達前抗告亦有效」之提前救濟例外,是刑事抗告編判斷救濟是否合法的時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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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抗告期間的 10 日是工作日還是曆日?▾
是曆日,不是工作日。週六、週日、國定假日都要算進去。如果第 10 天剛好是國定假日,依民法第 122 條以假日次日屆滿。拿到裁定書第一件事就是在日曆上標記「送達日 +10」。
Q2如果我找不到律師超過 10 天怎麼辦?▾
期間過了就是過了。補救方向有二:一是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刑訴第 67 條),但須證明因不可抗力無法遵守期間,門檻很高;二是確認裁定書是否有正確救濟教示。真正有效的作法是收到裁定當天就找律師,不要拖。
Q3112 年從 5 日改成 10 日,之前的案子適用哪個?▾
原則上看何時「收到裁定」。在修法生效日之前收到、期間已起算者,通常依當時 5 日計算;生效日之後收到者適用 10 日。屬程序法修正過渡問題,具體個案應比對送達日與修法生效日並找律師確認。
Q4刑事抗告期間是幾天?▾
10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採曆日計算。112 年修法前原本只有 5 日。
Q5什麼叫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延長或縮短的期間,逾期即喪失程序權利,法院無裁量空間。
Q6刑事抗告和民事抗告期間差在哪?▾
112 年修法後都是 10 日;修法前刑事僅 5 日,比民事還短,向救濟可行性傾斜後拉齊。
Q7刑事抗告怎麼提?流程是什麼?▾
收到裁定當天標截止日 → 聯繫律師傳裁定書 → 確認是否當庭宣示 → 期間內依第 407 條向原審法院遞狀。
Q8抗告期間到底怎麼起算?▾
自裁定送達的次日起算第 1 日,第 10 日屆滿;當庭宣示者宣示後即可提前抗告。
Q9末日剛好遇到假日怎麼算?▾
依民法第 122 條,期間末日為假日時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屆滿。
Q10怎麼證明自己沒遲誤期間?▾
保留裁定送達證書、信封郵戳,必要時調閱法院送達回證;當庭宣示者留存筆錄。
Q11抗告 vs 上訴期間差在哪?▾
抗告針對裁定、期間 10 日;上訴針對判決、期間 20 日。客體與期間都不同。
Q12刑事抗告 vs 民事抗告哪個寬?▾
112 年後兩者皆 10 日相同;修法前刑事 5 日較民事 10 日嚴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 | civil |
|---|---|---|
| 抗告期間(112 年前) | 5 日 | 10 日 |
| 抗告期間(112 年後) | 10 日 | 10 日 |
| 起算點 | 送達裁定後起算 | 送達裁定後起算 |
| 宣示後送達前抗告 | 有效 | 依民訴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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