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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4少年觀察、勒戒處分執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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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庭)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少年,於付觀察、勒戒之裁定前,得先行收容於勒戒處所;該裁定應於收容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收容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期間。
  2. 2.少年法院(庭)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收容之少年應即釋放。
  3. 3.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第一項裁定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4 條規定了少年觀察、勒戒處分的相關程序: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少年法院(庭)對於被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少年,可以在作出觀察、勒戒的裁定前,將其收容在勒戒處所中。收容的裁定應在收容後的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而在收容期間,可以折抵計算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的期間。 2. 第二項規定,如果少年法院(庭)未作出觀察、勒戒的裁定,或者裁定逾期未作出,則應立即釋放被收容的少年。 3. 第三項規定,少年本人、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第一項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抗告。並且,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然而,不得再提起再抗告。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名少年被控犯有毒品使用罪,少年法院在收容他在勒戒處所之前應作出觀察、勒戒的裁定。如果裁定在收容後的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則少年將被收容在勒戒處所中,並且這段時間將折抵他需要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的期間。如果裁定未能及時作出,則少年應被立即釋放。少年及相關當事人可以對第一項裁定提起抗告,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但不能再提起再抗告。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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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4 條規定:「少年法院(庭)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少年,於付觀察、勒戒之裁定前,得先行收容於勒戒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