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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5 條
(受觀察、勒戒人收容處所及收容方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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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觀察、勒戒人應
收容
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但對於
少年
得由少年法院(庭)另行指定適當處所執行。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
少年觀護所
者,應與其他
被告
或少年分別收容。
受觀察、勒戒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嚴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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