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5條規定了受觀察、勒戒人的收容處所和收容方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受觀察、勒戒人應被收容在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處分的執行。然而,對於少年受觀察、勒戒人,可以由少年法院(庭)另行指定適當的處所進行執行。另外,如果勒戒處所是設在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裡,則應與其他被告或少年分開收容。對於女性受觀察、勒戒人,應與男性明確地劃分區域。 目前我無法提供相關法規或案例作為舉例,因為缺少具體的法律名稱或案例的編號。了解並記住法規和案例編號對於法律專業人員來說非常重要,以便能夠查找和引用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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