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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5 條(受觀察、勒戒人收容處所及收容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觀察、勒戒人應收容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但對於少年得由少年法院(庭)另行指定適當處所執行。
  2.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應與其他被告或少年分別收容。
  3. 受觀察、勒戒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嚴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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