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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6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文件及拒絕入所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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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2. 2.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3. 3.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對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得拒絕入所。
  4. 4.前二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斟酌情形,交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5. 5.第二項、第三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觀察、勒戒人至勒戒處所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6 條,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入所的情形有以下規定: 1. 應調查文件:當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詳細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果文件不齊備,可以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所需文件。 例如,當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若裁定書或移送公函不完整,造成無法準確評估受觀察、勒戒人的情況,可根據此條例拒絕其入所或要求補送所需文件。 2. 健康檢查與拒絕入所情形: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進行健康檢查。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應拒絕入所: - 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 心神喪失或目前罹患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等身心障礙或將有死亡風險。 - 懷胎五個月以上或分娩未滿兩個月。 例如,若受觀察、勒戒人因年老或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或目前罹患嚴重傳染病,根據此條例可以拒絕其入所。 3. 特定傳染病者之拒絕入所:當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時,對於罹患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可以拒絕入所。 例如,若受觀察、勒戒人罹患法定傳染病或其他指定傳染病,根據此條例可以拒絕其入所。 4. 被拒絕入所之安排:當受觀察、勒戒人因上述情形被拒絕入所時,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根據情況,考慮交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照顧。 例如,若受觀察、勒戒人因身心狀況無法入所,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可考慮將其轉交給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照顧。 5. 解除拒絕入所:當第二項或第三項中所述的拒絕入所原因消除後,應通知受觀察、勒戒人至勒戒處所執行。 例如,若受觀察、勒戒人因健康狀況或傳染病已經康復,根據此條例應通知其入所執行。 這些釐清來自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修正公告,中華民國法律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35

  • 心神喪失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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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6 條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