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06721 號
要旨
少年觀護所收容情形,有少年「未分別收容」、「所內感染疥瘡」、「冬季未每日提供熱水沐浴」等情,尚待改進,部分事項並與現行法制有違、有礙少年健康成長,特函請督促改善
主旨
檢送少年收容狀況亟待改進情形如附件,惠請督促所屬少年觀護所確實改善,俾符法制並維被收容少年權益與健康,請查照。
說明
一、據本院 97 年 10 月至 12 月間,以不記名問卷調查經法院收容少年意見結果,附件觀護所分別有「未與刑事少年被告或受觀察勒戒少年分別收容、少年於所內感染疥瘡、冬季階段未能每日提供熱水洗澡」等情形。
二、因上開待改進事項,或與現行法制有違,或有礙少年健康成長之需求(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4 條第 2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 31 條、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 26.2、27.1、27.2 條、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 13 條等參照),爰特函請督促所屬落實分界規定,妥處並杜絕少年於所內感染疥瘡問題,另請每日均能提供適當水溫之清潔用水,供被收容少年沐浴。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