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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60023295 號
要旨
各地方(少年)法院督導所屬少年觀護所時,應加強注意少年觀護所有無落實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4 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 條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5 條等有關「分別收容」、「分界」之規定
主旨
請各地方(少年)法院於督導少年觀護所時,應加強注意各地少年觀護所是否依分界或分別規定辦理少年收容業務,並將前開項目之督導情形填載於督導報告表其他事項欄內,報告表除依規定檢送觀護所暨副知法務部外,並副知本院,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 94 年 8 月 19 日院台廳家一字第 0940018097 號函計達。
二、經查各地少年觀護所辦理有關少年收容,包括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4 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 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5 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相關法規如後附),多數未符合規定,認有加強落實之必要。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各地方(少年)法院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