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14 條(裁定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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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14條規定,抗告法院做成裁定後應儘速通知原審法院,由原審依裁定內容執行;條文僅規定「速」而未明定天數。
Q · 抗告贏了,當天就能放人或拿回東西嗎?
不一定。要等裁定通知送到原審法院才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414條,抗告法院做成裁定後須「速通知」原審法院,由原審依裁定內容通知看守所、警局等執行機關。條文只寫「速」未明定天數,同轄區實務常見3至7個工作日,跨轄區或連續假期可能更久。當事人或律師可主動向原審書記處查詢收文進度以壓縮等待。
深度解讀
法院和法院之間的通訊,多數人一輩子不會看到。但如果你是當事人,這條跟你的自由何時恢復有直接關係。抗告法院做出裁定後,不是貼在官網,不是自動 email 給你的律師,它要「通知」原審法院。這個通知實際上是一份公文,走內部郵務系統,可能隔天到、可能三天到、可能一週到。在你人還被關著、限制出境、物品被扣押的案件裡,這段時間就是你比有律師人脈的被告多被限制的日子。懂行的律師會主動打電話到原審法院書記處詢問「高院裁定收到了嗎」,必要時親自拿裁定正本送過去,壓縮這段等待。不懂的當事人以為高院一裁定他就自由了,其實他在等一張公文爬過兩個法院的收發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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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抗告法院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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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