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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415 條(得再抗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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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2. 2.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15條規定對抗告法院裁定原則不得再抗告,但列舉六款例外(駁回上訴、回復原狀、聲請再審等)得向上級法院提再抗告。

Q · 抗告被駁回後,還能再抗告嗎?

原則不行,但有六款例外可再抗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415條,對抗告法院的裁定原則上不得再抗告,但六款情形例外:駁回上訴、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再審、第477條定刑、第486條聲明疑義或異議、非當事人(證人鑑定人通譯)所受裁定。收到裁定後須在10日內提再抗告,逾期失效。其中第三款(再審)是冤錯案件最後的救濟管道,但若屬第405條不得抗告之裁定,即使符合六款仍不得再抗告。

深度解讀

法律系統不是可以無限往上打的遊戲。到了某個層級,法律說「到此為止」。這條就是抗告的最後一道門。原則是:對抗告法院的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為什麼又列了六款例外?因為立法者知道有些門如果關上,正義就出不來。第一款是對「駁回上訴的裁定」抗告後再被駁回,如果你不能再打一次,你可能在程序瑕疵下失去整個上訴救濟;第三款是「聲請再審的裁定」的抗告,很多冤案走到這裡才終於翻身,關上這扇窗就是徹底斷送翻案機會。六款例外不是法院大發慈悲,是立法者認知到某些權利一旦被關上永遠無法回頭。實務最常用的是第一款和第三款,後者尤其是台灣冤錯案件的最後防線。不認識這六款,你的救濟可能在倒數第二關就結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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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一、對於駁回上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