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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15 條(得再抗告之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2. 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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