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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486 條(疑義、異議聲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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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86 條規定,法院對聲明疑義或聲明異議必須以裁定回應,是判決確定後的強制救濟程序。

Q · 判決確定後對檢察官執行有意見,法院真的必須回應嗎?

必須。486 條的「應裁定」是強制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當事人就執行內容提出聲明疑義(對判決文義不明)或聲明異議(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服)時,法院必須以裁定回應,不能置之不理。「應」字代表強制職務義務,法院沒有酌情權。裁定後如仍不服,得依第 403 條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抗告,等於手上有兩層救濟機會。

深度解讀

判決下來不代表戰場結束。很多人不知道,判決確定之後,如果檢察官在執行層面做的決定讓你覺得不對,像是刑期計算錯誤、該易科罰金卻不准你易科、數罪併罰的總刑期算得離譜,你還有一條路。刑訴法 484 條給你聲明異議的權利(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服),483 條給你聲明疑義的權利(對判決主文文義不明),485 條規定用書狀提出,而 486 條規定的是:你提出之後,法院「必須」裁定回覆你。「應裁定」三個字是關鍵。不是「可以處理」,不是「酌情考慮」,是強制的職務義務。這代表法院不能把你的聲明丟在一邊,必須給你一個正式的書面回覆,而這個書面回覆本身還可以再抗告。很多人判決確定後就認命了,其實執行階段還有這個不為人知的口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異議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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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86 條規定:「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