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85 條(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
- 1.聲明疑義或異議,應以書狀為之。
- 2.聲明疑義或異議,於裁判前得以書狀撤回之。
- 3.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85 條規定聲明疑義或異議應以書狀為之,裁判前得書狀撤回,準用第 351 條保障在監受刑人救濟。
Q · 對檢察官執行不服,怎麼正式提出異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5 條,聲明疑義或異議必須以「書狀」為之,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提出,不得用口頭、電話或電子郵件。書狀內容應載明案號、不當執行指揮之具體內容、不當理由及請求處分。於法院裁定前可用書狀撤回。在監所之受刑人可透過監所代送,日期以監所收受日為準(準用第 351 條),保障在監救濟權不受關押影響。
白話解讀
484 條給了你一張救濟牌: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覺得不對時,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但很多人照著 484 條的精神直接打電話給執行檢察官、當面理論、寄電郵抗議,結果一個回應都收不到。因為 485 條才是入場券:必須是書狀,不是口頭、不是電話、不是電郵。這道門檻聽起來是形式問題,實際上是很多異議案件連進場都還沒進場時就被淘汰的原因。但這條也給了你一張戰術牌:裁判前可以書狀撤回。這意味著你可以先丟出聲明觀察法院態度,如果情勢不對先撤回保留未來重新聲明的可能,這在訴訟策略上是個被低估的靈活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85 條規範刑事執行救濟的形式要件:聲明疑義或異議必須以書狀為之,於裁判前得書狀撤回,並準用第 351 條使在監受刑人之聲明與撤回得透過監所代送。本條為執行階段異議程序的形式入場券,決定救濟能否進入實質審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明異議要交給誰?▾
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不是地檢署或執行檢察官。送錯機關等於沒聲明。
Q2口頭抗議或打電話算聲明異議嗎?▾
不算。刑訴 485 條明定必須以書狀為之,電話、電郵、口頭都不生程序效力。
Q3聲明異議書狀可以撤回嗎?▾
可以。法院裁定前都能以書狀撤回,撤回後不留不利紀錄。
Q4在監所要怎麼遞書狀?▾
透過監所代為轉送,日期以監所收受日為準(準用刑訴 351 條)。
Q5聲明異議書狀要寫什麼?▾
聲明人、案號或判決字號、不當執行指揮具體內容、不當理由、希望法院做的處分。
Q6聲明異議要多少裁判費?▾
刑事執行異議免裁判費,與民事訴訟不同。
Q7聲明異議有期限嗎?▾
本條無明定期限,但執行指揮具時效性(如易科罰金、入監),應於執行完成前儘速提出。
Q8撤回後還能重新聲明嗎?▾
可以。撤回不留不利紀錄,未來情況變化仍可重新聲明,但事實基礎與時效要重新審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聲明異議(刑訴 485) | 口頭抗議 | 向地檢署陳情 | 陳情書 | 口頭請求看守所主管 |
|---|---|---|---|---|---|
| 提出形式 | 必須書狀 | 無程序效力 | — | — | — |
| 受理機關 | 諭知裁判之法院 | — | 無強制處置義務 | — | — |
| 撤回時機 | 法院裁定前可書狀撤回 | — | — | 可隨時撤回但效力不同 | — |
| 在監救濟 | 監所代送,準用 351 條 | — | — | — | 無 351 條保障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