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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85 條(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

  1. 1.聲明疑義或異議,應以書狀為之。
  2. 2.聲明疑義或異議,於裁判前得以書狀撤回之。
  3. 3.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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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85 條規定聲明疑義或異議應以書狀為之,裁判前得書狀撤回,準用第 351 條保障在監受刑人救濟。

Q · 對檢察官執行不服,怎麼正式提出異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5 條,聲明疑義或異議必須以「書狀」為之,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提出,不得用口頭、電話或電子郵件。書狀內容應載明案號、不當執行指揮之具體內容、不當理由及請求處分。於法院裁定前可用書狀撤回。在監所之受刑人可透過監所代送,日期以監所收受日為準(準用第 351 條),保障在監救濟權不受關押影響。

白話解讀

484 條給了你一張救濟牌: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覺得不對時,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但很多人照著 484 條的精神直接打電話給執行檢察官、當面理論、寄電郵抗議,結果一個回應都收不到。因為 485 條才是入場券:必須是書狀,不是口頭、不是電話、不是電郵。這道門檻聽起來是形式問題,實際上是很多異議案件連進場都還沒進場時就被淘汰的原因。但這條也給了你一張戰術牌:裁判前可以書狀撤回。這意味著你可以先丟出聲明觀察法院態度,如果情勢不對先撤回保留未來重新聲明的可能,這在訴訟策略上是個被低估的靈活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85 條規範刑事執行救濟的形式要件:聲明疑義或異議必須以書狀為之,於裁判前得書狀撤回,並準用第 351 條使在監受刑人之聲明與撤回得透過監所代送。本條為執行階段異議程序的形式入場券,決定救濟能否進入實質審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明異議要交給誰?

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不是地檢署或執行檢察官。送錯機關等於沒聲明。

Q2口頭抗議或打電話算聲明異議嗎?

不算。刑訴 485 條明定必須以書狀為之,電話、電郵、口頭都不生程序效力。

Q3聲明異議書狀可以撤回嗎?

可以。法院裁定前都能以書狀撤回,撤回後不留不利紀錄。

Q4在監所要怎麼遞書狀?

透過監所代為轉送,日期以監所收受日為準(準用刑訴 351 條)。

Q5聲明異議書狀要寫什麼?

聲明人、案號或判決字號、不當執行指揮具體內容、不當理由、希望法院做的處分。

Q6聲明異議要多少裁判費?

刑事執行異議免裁判費,與民事訴訟不同。

Q7聲明異議有期限嗎?

本條無明定期限,但執行指揮具時效性(如易科罰金、入監),應於執行完成前儘速提出。

Q8撤回後還能重新聲明嗎?

可以。撤回不留不利紀錄,未來情況變化仍可重新聲明,但事實基礎與時效要重新審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聲明異議(刑訴 485)口頭抗議向地檢署陳情陳情書口頭請求看守所主管
提出形式必須書狀無程序效力
受理機關諭知裁判之法院無強制處置義務
撤回時機法院裁定前可書狀撤回可隨時撤回但效力不同
在監救濟監所代送,準用 351 條無 351 條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502 条(執行に関する異議の申立)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89조(재판해석에 대한 의의신청)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执行异议規範,書面審查)
🇩🇪 德國StPO § 458(Einwendungen gegen die Zulässigkeit der Strafvollstreck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10(incidents contentieux relatifs à l'exécution)
🇺🇸 美國Fed. R. Crim. P. 35-36(correction, motion to correct judgment/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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