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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85 條(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明疑義或異議,應以書狀為之。
  2. 聲明疑義或異議,於裁判前得以書狀撤回之。
  3. 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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