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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令刑(二)字第 10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第一則假釋出獄人,在假釋期中之保護管束,應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此觀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正) 之規定,至為明顯。故監獄典獄長辦理假釋出獄人之保護管束事項,應於接受法院裁定後,開始為之,在法院未裁定前,該假釋出獄人如有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而合於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時可依該條撤銷其假釋。又保護管束依法由法院裁定,則檢察官之聲請與法院之裁定均可以例稿行之,以資速簡,而免時間上發生間隔較長之缺陷,且亦可便利監獄辦理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時,檢附此項裁定抄本以為通知。

第二則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聲言明法院裁定執行 (參閱民國二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第三七○號部令) 。

第三則查派出所為警察官署之一部分,且較分局更接近民眾,將保護管束委由派出所行之,尚無不可。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假釋出獄人,在假釋期中之保護管束,應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此觀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正) 之規定,至為明顯。故監獄典獄長辦理假釋出獄人之保護管束事項,應於接受法院裁定後,開始為之,在法院未裁定前,該假釋出獄人如有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而合於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時可依該條撤銷其假釋。又保護管束依法由法院裁定,則檢察官之聲請與法院之裁定均可以例稿行之,以資速簡,而免時間上發生間隔較長之缺陷,且亦可便利監獄辦理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時,檢附此項裁定抄本以為通知。

第二則

全文內容

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聲言明法院裁定執行 (參閱民國二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第三七○號部令) 。

第三則

全文內容

查派出所為警察官署之一部分,且較分局更接近民眾,將保護管束委由派出所行之,尚無不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令刑(二)字第 10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2 月 25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 假釋出獄人,在假釋期中之保護管束,應經檢察官聲請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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