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77 條
- 1.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
- 2.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
- 3.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4.法院依第一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記載審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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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規定數罪併罰由最後判決法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112 年修法增訂繕本送達與陳述意見保障。
Q · 被判好幾個案子,最後要關多久誰決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數個有期徒刑的最終應執行刑,不是各刑相加,而是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決定。下限為各刑中最重者、上限為合計(不逾 30 年)。民國 112 年修法後,受刑人會收到聲請書繕本,並有在裁定前陳述意見的機會。
白話解讀
被判了好幾個案子的人,最迷惑的不是任何一個單獨的判決,是「這些刑度到底怎麼加」。答案不是小學算術。刑法 51 條第 5 款訂下規則:多個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下限是各刑中最重的那一個,上限是全部相加(且不得超過 30 年)。也就是說,三個 3 年不一定是 9 年,可能是 3 年到 9 年之間任一點。決定最後那個數字的,就是 477 條這個程序:最後判決你的那個法院對應的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這裡藏著整個刑事程序最後也最少人知道的一個量刑槓桿。民國 112 年修法特別補上三件事:檢察官聲請要同時送繕本給你(過去你可能完全不知道正在被定刑)、法院裁定前除顯無必要外應給你陳述意見機會、裁定書應記載審酌事項(方便你抗告)。這三項加起來,把「被動等裁定」變成「你可以主動介入的最後一哩路」。
法律定性
定執行刑(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是數罪併罰確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決定受刑人最終應執行刑期的程序。其實體計算依刑法第 51 條,下限為各宣告刑中最重者、上限為合計且不逾 30 年,法院於區間內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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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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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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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定執行刑是什麼?▾
數罪併罰確定後,由法院裁定最終應執行的刑期,非各刑直接相加。
Q2誰可以聲請定執行刑?▾
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受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也可請求檢察官聲請。
Q3定執行刑可以差多少?▾
下限為最重宣告刑、上限為各刑合計(不逾 30 年),法院於區間內裁量。
Q4收到聲請書繕本要做什麼?▾
檢查各案有無漏列,並在裁定前以書面陳述有利情狀爭取下修。
Q5對定執行刑裁定不服可以抗告嗎?▾
可以,送達後 10 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提抗告。
Q6法院沒給陳述意見就裁定怎麼辦?▾
屬程序違法,可作為抗告理由請求撤銷發回。
Q7已執行完的案件還能併入嗎?▾
實務上可併入,且已執行期間可折抵。
Q8定執行刑會影響易科罰金或假釋嗎?▾
會,執行刑期高低連動易科罰金門檻與假釋計算起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112 | after_112 |
|---|---|---|
| 發動主體 | 原則由檢察官聲請,受刑人被動 | 受刑人/法代/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 |
| 繕本送達 | 受刑人可能不知正被定刑 | 法院應將聲請書繕本送達受刑人 |
| 陳述意見 | 無明文保障 | 裁定前應予言詞或書面陳述機會(顯無必要或急迫除外) |
| 裁定理由 | 未必記載審酌事項 | 裁定應記載審酌之事項,便利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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