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78 條(免服勞役之執行)
依本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但書應免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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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78 條規範罰金易服勞役的免除執行,符合第 466 條但書情形者,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命令之。
Q · 罰金繳不出又無法服勞役,能不能免?要找誰核准?
依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當受刑人符合第 466 條但書「精神、身體健康上難以服勞役的正當事由」時,由原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命令免服勞役。聲請程序須備齊醫療診斷證明書、家屬照護紀錄等具體證據,向檢察署提出書面聲請。免服勞役僅免除以勞役抵罰金的部分,原本的罰金義務並未消滅,仍需透過家屬代繳、財產執行或分期繳納等其他途徑處理。
白話解讀
罰金是刑罰的一種。繳不出來會怎樣?刑法 42 條給了第一個答案:易服勞役。一天折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最多不超過一年。聽起來很硬但還有路可走。但如果連易服勞役都因為特殊原因無法執行呢?第 466 條但書說:受刑人有「精神、身體健康上,難以服勞役的正當事由」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時,法院可以命暫緩或停止執行。478 條這條短短一行,規定了這個「免服勞役」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命令。窄到像針孔的出口,但它存在。罹患重病、高齡衰弱、剛分娩、其他難以服勞役的重大事由,這些是免服的條件。不符合就得進去做滿。這條法律存在的意義不在於常用,而在於在最極端的情況下,法律還留了一個縫讓人能呼吸。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為罰金易服勞役制度中「執行不能」的例外規範,當受刑人符合第 466 條但書所列精神或身體健康上難以服勞役的正當事由時,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以命令方式免除其服勞役義務,但原罰金債權仍存續,僅免除以勞役折抵的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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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478 條是什麼?▾
規範罰金易服勞役的免除執行,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命令之。
Q2什麼情況可以免服勞役?▾
依第 466 條但書,受刑人精神或身體健康難以服勞役者。
Q3免服勞役要向誰聲請?▾
向指揮執行該案的檢察署檢察官書面聲請。
Q4免服勞役需要什麼證明?▾
醫療診斷證明書具體記載難以服勞役的原因。
Q5免服勞役後罰金還要不要繳?▾
罰金義務仍存,只是免除以勞役折抵。
Q6高齡父母繳不出罰金可以怎麼處理?▾
家屬代繳、分期繳納、易服社會勞動、聲請免服勞役。
Q7被檢察官駁回免服勞役聲請能不能救濟?▾
可向所屬檢察署檢察長提異議或聲請覆審。
Q8罹癌或剛分娩可以免服勞役嗎?▾
可,但需檢附具體醫療證明說明不能服勞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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