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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矯決字第 0005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受刑人能否依其意願參加作業疑義(原法務部 83.05.13(83) 法監字第 09764 號函有關受刑人可依意願參加作業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關於受刑人能否依其意願參加作業一案,函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四百七十八條規定,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免服務勞役者外,應令服勞役。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各監獄應依規定斟酌教化及處遇等需要,分配受刑人作業,以訓練其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並陶冶其身心。

二 對於拒絕作業之受刑人,應按情節依監獄行政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 本部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法 83 監字第○九七六四號函有關受刑人可依意願參加作業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3 年 5 月 13 日(83)法監字第 09764號函,有關受刑人可依意願參加作業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矯決字第 0005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關於受刑人能否依其意願參加作業疑義(原法務部 83.05.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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