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6條的規定,受刑人在調查完畢後,應立即進行作業。這表示受刑人在調查程序結束後,應開始進行所需的工作或活動。這項規定目的在於確保受刑人在服刑期間持續參與有意義的活動,以提供教育、職業培訓和社會復原等方面的支持。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沒有找到直接相關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6條的案例。
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
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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