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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37四級、三級轉業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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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7條規定了第四級及第三級受刑人的轉業禁止。根據該條例,這些受刑人一般是不被允許轉業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如處遇改變或其他迫切的轉業需求,可以例外。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安全和紀律,並確保他們平穩地適應回歸社會的過程。根據最新的資料,若有第四級或第三級受刑人因處遇改變或其他必要原因需要轉業,應向相關單位申請並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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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7 條規定:「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