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7條規定了第四級及第三級受刑人的轉業禁止。根據該條例,這些受刑人一般是不被允許轉業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如處遇改變或其他迫切的轉業需求,可以例外。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安全和紀律,並確保他們平穩地適應回歸社會的過程。根據最新的資料,若有第四級或第三級受刑人因處遇改變或其他必要原因需要轉業,應向相關單位申請並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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