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8條的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可以在每月所得的作業勞作金中自由使用其中的五分之一。而第三級受刑人則可以在每月所得的作業勞作金中自由使用其中的四分之一。 例如,如果一位第四級受刑人每個月的作業勞作金是100元,那麼他可以自由使用其中的20元。另一方面,如果一位第三級受刑人每個月的作業勞作金也是100元,那麼他可以自由使用其中的25元。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受刑人在監獄內進行勞作時能夠獲得一些收入,並在合理範圍內使用這些金錢。這不僅有助於維持受刑人的生活,還有助於增進他們的自尊心和生活品質。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賞與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賞與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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