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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38四級、三級受刑人勞作金自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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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8條的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可以在每月所得的作業勞作金中自由使用其中的五分之一。而第三級受刑人則可以在每月所得的作業勞作金中自由使用其中的四分之一。 例如,如果一位第四級受刑人每個月的作業勞作金是100元,那麼他可以自由使用其中的20元。另一方面,如果一位第三級受刑人每個月的作業勞作金也是100元,那麼他可以自由使用其中的25元。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受刑人在監獄內進行勞作時能夠獲得一些收入,並在合理範圍內使用這些金錢。這不僅有助於維持受刑人的生活,還有助於增進他們的自尊心和生活品質。

立法沿革 2

(0350212 制定)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賞與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0451228 修正)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賞與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0451228 修正)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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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8 條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