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9條規定,第二級受刑人可以使用自己帶來的作業用具,并且可以使用自己通过作業劳作所得的金钱购买作業用具。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第二級受刑人可以使用自己在劳作期间需要使用的工具,并且可以通过自己从劳作中获得的报酬购买需要的工具。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受刑人在服刑期间能够进行一定的劳动活动并获得一定的报酬,以便维持生活和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举一个与该规定相关的例子是,如果一个第二級受刑人在监狱里从事手工艺制作,并通过销售自己制作的产品获得了收入,那么他可以用这些收入购买他需要的制作工具。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賞與金購用之。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賞與金購用之。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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