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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39二級受刑人自備作業用具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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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9條規定,第二級受刑人可以使用自己帶來的作業用具,并且可以使用自己通过作業劳作所得的金钱购买作業用具。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第二級受刑人可以使用自己在劳作期间需要使用的工具,并且可以通过自己从劳作中获得的报酬购买需要的工具。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受刑人在服刑期间能够进行一定的劳动活动并获得一定的报酬,以便维持生活和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举一个与该规定相关的例子是,如果一个第二級受刑人在监狱里从事手工艺制作,并通过销售自己制作的产品获得了收入,那么他可以用这些收入购买他需要的制作工具。

立法沿革 2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賞與金購用之。

(0451228 修正)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賞與金購用之。

(0451228 修正)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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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9 條規定:「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