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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七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 54–596

56接見、通信之次數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