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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56接見、通信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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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不同級別的受刑人在接見和寄發書信的次數上有所不同。根據該條例,第四級受刑人每週能夠接見一次,而第三級受刑人每週能夠接見一次或者兩次。第二級受刑人則每三天可以接見一次,而第一級受刑人則不受限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接見。這些規定旨在根據受刑人的級別提供不同程度的接見權限,以及安排受刑人與外界的聯繫。我們可以通過這些規定來確保受刑人能夠保持與家人和社會的聯繫,同時也考慮到監獄管理的需要。

立法沿革 3

(0350212 制定)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之次數如左:   第四級受刑人每月二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月三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第一級受刑人得隨時為之。

(0451228 修正)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之次數如左: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天一次。   第一級受刑人隨時為之。

(0640425 修正)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立法理由一、由外界寄與受刑人之信件無法限制次數,故將「受」字改為「寄發」以示對於受信不加限制。   二、為符法律體例,故將本條各款均冠以款數。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之次數如左:   第四級受刑人每月二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月三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第一級受刑人得隨時為之。

(0451228 修正)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之次數如左: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天一次。   第一級受刑人隨時為之。

(0640425 修正)

一、由外界寄與受刑人之信件無法限制次數,故將「受」字改為「寄發」以示對於受信不加限制。   二、為符法律體例,故將本條各款均冠以款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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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規定:「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