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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6 條(接見、通信之次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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