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5條,第三級以上的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可以和非親屬進行接見,並且可以收到書信。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障受刑人的基本人權,同時也著重於受刑人的教化與改造工作。 參考資料: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最新修正版)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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