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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5 條(三級以上受刑人之接見及通信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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