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4 條,第四級受刑人有權與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這項法規保障了第四級受刑人的家庭聯繫和溝通權利。例如,一位第四級受刑人可以向他的親屬寄送書信,或者親屬可以前往監獄與他進行面對面的接見。這些規定旨在維護受刑人和親屬之間的關係,同時也有助於受刑人在服刑期間保持與外界的聯繫。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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