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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54四級受刑人之接見、通信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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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4 條,第四級受刑人有權與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這項法規保障了第四級受刑人的家庭聯繫和溝通權利。例如,一位第四級受刑人可以向他的親屬寄送書信,或者親屬可以前往監獄與他進行面對面的接見。這些規定旨在維護受刑人和親屬之間的關係,同時也有助於受刑人在服刑期間保持與外界的聯繫。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0350212 制定)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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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4 條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