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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53二級受刑人以上照片之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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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3條的規定,二級受刑人以上在他們的獨居房內可以放置家屬的照片,如果教化上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允許他們放置家屬以外的照片。該條例的目的是提供被囚禁的受刑人一種對家人的情感聯繫和情感支持,以及提供他們在監獄內外的社會聯繫。傳統上,家庭的支持和關愛對於受刑人改過自新和適應監獄生活非常重要。 參考資料: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2017 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30013)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2017 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30014)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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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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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3 條規定:「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