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3條的規定,二級受刑人以上在他們的獨居房內可以放置家屬的照片,如果教化上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允許他們放置家屬以外的照片。該條例的目的是提供被囚禁的受刑人一種對家人的情感聯繫和情感支持,以及提供他們在監獄內外的社會聯繫。傳統上,家庭的支持和關愛對於受刑人改過自新和適應監獄生活非常重要。 參考資料: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2017 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30013)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2017 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30014)
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
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