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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2 條(二級受刑人以上之競技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2.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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