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2條,第二級以上的受刑人可以參與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每個月只能參與一次。而第一級的受刑人每個月可以參與兩次。少年受刑人則沒有這個限制。 參考資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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