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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6.14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受刑人之調查及分類
3受刑人之調查開分頁 ›
  1.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
  2.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月。
10累進處遇適應之決定開分頁 ›
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
第三章 累進處遇
19開分頁 ›
  1. 累進處遇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類別│ 刑 名 及 刑 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一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三六分│三○分│二四分│一八分││ │月未滿 │ │ │ │ │├──┼───────────┼───┼───┼───┼───┤│二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六○分│四八分│三六分│二四分││ │年未滿 │ │ │ │ │├──┼───────────┼───┼───┼───┼───┤│三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一四四│一○八│七二分│三六分││ │滿 │分 │分 │ │ │├──┼───────────┼───┼───┼───┼───┤│四 │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一八○│一四四│一○八│七二分││ │滿 │分 │分 │分 │ │├──┼───────────┼───┼───┼───┼───┤│五 │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二一六│一八○│一四四│一○八││ │未滿 │分 │分 │分 │分 │├──┼───────────┼───┼───┼───┼───┤│六 │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二五二│二一六│一八○│一四四││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七 │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一八○││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八 │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 │一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九 │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三六○│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 │十四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十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二八八││ │十七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十一│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四三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 │十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十二│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三十│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三六○││ │三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十三│有期徒刑三十三年以上三│五○四│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 │十六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十四│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三│五四○│五○四│四六八│四三二││ │十九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十五│有期徒刑三十九年以上 │五七六│五四○│五○四│四六八││ │ │分 │分 │分 │分 │├──┼───────────┼───┼───┼───┼───┤│十六│無期徒刑 │六一二│五七六│五四○│五○四││ │ │分 │分 │分 │分 │└──┴───────────┴───┴───┴───┴───┘
  2.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3.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4. 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19-1開分頁 ›
  1.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生效前犯罪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適用八十三年六月八日修正生效之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之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2. 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生效前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適用八十三年六月八日修正生效之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之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19-2開分頁 ›
  1.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生效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生效前犯罪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之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後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2. 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生效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生效前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之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後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20責任分數之分別記載開分頁 ›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五分。 (二)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三)作業最高分數三分。
21進級開分頁 ›
  1.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2. 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
24假進級開分頁 ›
責任分數雖未抵銷淨盡,而其差數在十分之一以內,操行曾得最高分數者,典獄長如認為必要時,得令其假進級,進級之月成績佳者,即為確定,否則令復原級。
第四章 監禁及戒護
28開分頁 ›
  1.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2. 前項第三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28-1刑期之縮短開分頁 ›
  1. 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 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
  2. 前項縮短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其本人,並報法務部備。
  3. 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
  4.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30工場整理者之選舉開分頁 ›
典獄長得使各工場之受刑人,於第二級受刑人中選舉有信望者若干人,由典獄長圈定,使其整理工場或從事其他必要任務,但每一工場不得超過二人。
35一級受刑人之責任及優遇停止開分頁 ›
  1. 第一級受刑人關於其本級全體受刑人住室之整理及秩序之維持,對典獄長連帶負責。
  2. 前項受刑人有不履行責任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於一定期間,對於其全體或一部停止本章所定優待之一種或數種。
第五章 作業
第六章 教化
第七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56接見、通信之次數開分頁 ›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八章 給養
第九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
65累進處遇審查會之設置及審查事項開分頁 ›
  1. 監獄設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關於交付監務委員會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
  2. 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受刑人之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人格成績及其分類編級與進級、降級等事項,並得直接向受刑人考詢。
68開會及表決開分頁 ›
  1. 累進處遇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其審查意見取決於多數。
  2. 前項審查意見,應速報告典獄長,提交監務委員會議。
第十章 留級及降級
69停止進級及降級開分頁 ›
  1.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
  2. 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縮短刑期。
71停止進級處分之撤銷開分頁 ›
  1. 被停止進級之受刑人,於停止期間有悛悔實據時,得撤銷停止進級之處分。
  2. 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得不按分數,令復原級,並重新計算分數。
第十一章 假釋
第十二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全文共 8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6.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