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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14適當階級之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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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如果受刑人具有責任感,並且具有適合共同生活的情況,經監務委員會議決可以使其進入適當的階級。根據相關案例,例如受刑人表現出積極參與監獄工作並表現良好的態度,監務委員會可以議決進列受刑人到較佳的階級,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350212 制定)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獄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0451228 修正)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0350212 制定)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獄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0451228 修正)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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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規定:「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