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如果受刑人具有責任感,並且具有適合共同生活的情況,經監務委員會議決可以使其進入適當的階級。根據相關案例,例如受刑人表現出積極參與監獄工作並表現良好的態度,監務委員會可以議決進列受刑人到較佳的階級,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獄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獄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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