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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監決字第 098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一 貴監本年九月份累進處遇審查會議紀錄,列舉一級受刑人劉××等經減刑後重新編列原級,於法不合。

二 依本部六十四年九月廿三日台 64.函監決字第○八四一七號函說明二、減刑後之刑期,合於累進處遇編級之規定者,應自其刑期起算日重新編級,但得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所謂適當之階級,自應受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限制,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三 貴監將該受刑人劉××等編列原一或二級,核與上開條文之規定不合。但為兼顧受刑人利益,該受刑人等原得之成績分數,准予抵銷重新編入第三級後之責任分數,如有餘分,則不予以計算,俟其晉列二級後,按月以其所得之成績分數,抵銷其責任分數。

四 該受刑人等依前項規定更正其級別後,其已縮短之刑期如有錯誤,應予以更正。原身分簿十五本發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監決字第 098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11 月 10 日發布,要旨:一 貴監本年九月份累進處遇審查會議紀錄,列舉一級受刑人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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