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役監條例第16條,受刑人若經縮短了應執行的刑期,則其累進處遇或假釋的刑期應以縮短後的刑期來計算。而如果經縮短後的刑期被撤銷了,則回復原來縮短前的刑期。根據該法律的規定,縮短後的刑期對於累進處遇或假釋的計算非常重要。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犯人原本被判五年刑期,但經過應執行刑期的縮短後只需要執行三年,則在計算累進處遇或假釋的刑期時,應以三年為基準。如果這三年的假釋被撤銷了,則需要回復原來被縮短前的五年刑期。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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