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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第 16 條(刑期之計算及回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2.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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