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7 條(假釋之要件)
- 1.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2.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3.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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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77 條規定假釋門檻: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無期徒刑逾 25 年,且須有悛悔實據,並設三種排除情形。
Q · 關多久才能申請假釋?
依刑法第 77 條,有期徒刑須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無期徒刑逾 25 年,且要有「悛悔實據」才能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但這只是申請資格門檻,不保證通過。第 2 項三種情形直接排除假釋:執行未滿 6 個月、犯五年以上重罪的累犯於五年內再犯重罪、特定性犯罪經鑑定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白話解讀
假釋不是特赦,也不是減刑,它是一種「提前離開監獄但人還在服刑」的中間狀態。這條告訴你,要達到什麼條件監獄才會替你報請假釋:有期徒刑要服滿一半,累犯要服滿三分之二,無期徒刑至少要關 25 年。而且不是時間到就自動放人,你必須「有悛悔實據」(看得出真的悔改)。但這條的重點不在基本門檻,而在第 2 項那三個「不適用」的條款:執行未滿 6 個月不給、重罪累犯五年內再犯重罪不給、性侵等特定罪經鑑定再犯風險未降低不給。這三個例外把很多人心中「反正關一半就能假釋」的印象打碎。尤其是第二項第 2 款的「五年內再犯」規則,等於對重罪累犯直接關閉假釋這扇門。
法律定性
刑法第 77 條為假釋之要件規定,設定「基本門檻 + 排除條款」雙層結構:基本門檻以執行期間(有期徒刑二分之一、累犯三分之二、無期徒刑 25 年)與「悛悔實據」為核心;排除條款則對執行過短、重罪累犯短期再犯、特定性犯罪再犯風險未降三類受刑人關閉假釋之門,是台灣刑事執行與再社會化制度的關鍵節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假釋是什麼?▾
受刑人服刑達一定期間且有悔改實據,經報請法務部許可提前出獄,但仍在刑期內並付保護管束。
Q2假釋要關多久?▾
有期徒刑過半、累犯三分之二、無期徒刑滿 25 年。
Q3悛悔實據是什麼?▾
獄中行狀、教化課程參與、心理評估等可看出真實悔改的具體紀錄。
Q4性侵犯為什麼假釋難?▾
需經強制治療並鑑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否則依第 2 項第 3 款不得假釋。
Q5累犯假釋門檻為什麼比較高?▾
累犯須執行逾三分之二,且重罪累犯五年內再犯重罪者直接不得假釋。
Q6假釋會被撤銷嗎?▾
會,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撤銷假釋(刑法 78 條)。
Q7假釋被駁回還能再申請嗎?▾
可以,持續改善獄中紀錄後每隔一段期間可再行報請審查。
Q8羈押日數能算進假釋已執行期間嗎?▾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的羈押日數可算入(第 3 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threshold | note |
|---|---|---|
| 有期徒刑初犯 | 逾二分之一 | 判 10 年者約 5 年後具申請資格 |
| 有期徒刑累犯 | 逾三分之二 | 判 10 年者約 6 年 8 個月後具申請資格 |
| 無期徒刑 | 逾 25 年 | 94 年修法由 15 年提高到 25 年 |
| 重罪累犯五年內再犯重罪 | 不得假釋 | 第 2 項第 2 款直接排除 |
| 特定性犯罪再犯危險未降 | 不得假釋 | 第 2 項第 3 款,須鑑定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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