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7 條(假釋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aquarius8129
a year ago
公務人員
悛 :ㄑㄩㄢ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本是實質要件,例如歐美假釋評估委員會,但臺灣實務操作上是形式計點,例如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者,1️⃣無期徒刑逾25年,2️⃣有期徒刑逾1/2、3️⃣累犯逾2/3,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13
II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III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依🥣釋字801意旨(憲法7平等原則)
77 3應變更為:「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應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nickjill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77 I 之要件
1.實質要件:有悛悔實據者
2.形式要件:無期徒刑逾25年,
有期徒刑逾1/2,累犯逾2/3
3.程序要件:監獄報請法務部
77 II 有期徒刑假釋規定:假釋之消極要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