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檢字第 211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應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主旨

關於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應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請轉知所屬照辦。

說明

對於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者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於刑法修訂前,向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處理,為使其取得法源依據,乃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訂法時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其第一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辦理是類案件即應依此項規定為之。如因合併執行後獲准假釋,於假釋中更犯他罪,經撤銷假釋,仍應執行殘餘刑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檢字第 211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