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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矯決字第 0170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辦理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報告之建議事項案

主旨

貴監陳報辦理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報告乙份,有關建議事項,核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八十六年四月廿八日北監璧教字第三七二七號函。

二、由於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並未修正,凡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於假釋前,仍應經強制診療。本部業於八十六年七月廿三日以法 86 矯決字第○○○三六九號函示在案。

三、為爭取是類受刑人之診療時效,避免影響其陳報假釋之權益,各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迅予調查,並於二個月內移送完畢。有關建請增員乙節,將列入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矯決字第 0170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8 月 18 日發布,要旨:辦理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報告之建議事項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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