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所詢受刑人涉犯性侵害之少年刑事前案紀錄依法塗銷後,是否仍應接受刑法第 91 條之 1 所定刑後強制治療處分疑義
主旨
所詢受刑人涉犯性侵害之少年刑事前案紀錄依法塗銷後,是否仍應接受刑法第 91 條之 1 所定刑後強制治療處分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1 年 7 月 1 日法矯署醫字第 11106002730 號函。 二、受刑人因犯刑法第 91 條第 1 項所列性侵害犯罪而經判決確定入監執行徒刑,依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假釋出獄;同法第 91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三、依上開規定,受刑人因性侵害犯罪案件入監執行期間,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定期實施鑑定、評估其有無顯著之再犯危險性,以為決定其得否陳報假釋或有無接受強制治療之必要。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少年受刑之執行完畢 3 年後,視為未曾受該宣告。故本案楊員於少年時期所犯盜匪、強制性交等罪,既經執行完畢逾 3 年,已視為未曾受該刑之宣告。至楊員應否依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接受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身心治療、輔導教育、鑑定評估或強制治療等),宜由貴署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
副本
法務部、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