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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6 條(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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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76 條規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 75 條、75 之 1 追溯撤銷情形不在此限。

Q · 緩刑期滿就完全沒事了嗎?

依刑法第 76 條本文,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在法律上視同未曾受該刑之宣告。但本條但書保留例外:若屬第 75 條第 2 項或第 75 條之 1 第 2 項的撤銷事由(緩刑期內犯罪而判決在期滿後才確定),檢察官仍得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聲請撤銷緩刑。因此真正安全的時點是「緩刑期滿後再過 6 個月且無撤銷聲請」。

白話解讀

法院判你有罪但給緩刑,很多人以為這叫「沒事了」。錯。緩刑期間你的有罪判決還在,只是暫時不執行。真正讓這個判決「消失」的關鍵,是你平安撐過整個緩刑期,而且期間沒有被撤銷。撐過去的那一秒,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在法律上這個判決就像從未存在過。但這條還藏著一個陷阱:就算你撐到緩刑期滿,檢察官還是可以用 75 條第 2 項、75 之 1 第 2 項在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聲請撤銷。也就是說,緩刑期滿那天,你還不能真的放心,還有一個「追溯撤銷」的尾巴在後面晃。知道這條的人會盯著那 6 個月的時效,不知道的人會以為期滿當天就自由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76 條為緩刑效力的終局規定:緩刑期滿且宣告未經撤銷者,原有罪判決之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視同未曾受刑之宣告;但書保留第 75 條第 2 項、第 75 條之 1 第 2 項的追溯撤銷例外,期滿後判決確定 6 個月內仍得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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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緩刑期滿後良民證還會有紀錄嗎?

不會。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不會顯示這筆。但法院內部紀錄仍保留,再犯時量刑仍可能參考。

Q2緩刑期滿就一定安全了嗎?

未必。依但書,期滿前犯罪而判決在期滿後確定者,檢察官仍得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聲請撤銷。

Q3緩刑被撤銷後原判的刑怎麼辦?

撤銷後原判有期徒刑必須執行,緩刑期間不算入刑期,等於從零開始服刑。

Q4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什麼意思?

指該有罪判決的刑罰宣告在法律上不再有效,視同未曾受刑之宣告,但非除罪或撤銷判決本身。

Q5緩刑期滿後多久才真正安全?

緩刑期滿後再過 6 個月、且無任何追溯撤銷聲請,才算真正脫身。

Q6緩刑期間再犯罪會怎樣?

視情形依第 75 條(應撤銷)或第 75 條之 1(得撤銷)撤銷緩刑,原刑須執行。

Q7緩刑跟假釋的效力一樣嗎?

不同。緩刑期滿是刑之宣告失效(沒去坐);假釋期滿是未執行刑視為執行完畢(已坐一部分)。

Q8緩刑期滿失效需要自己去申請嗎?

不需要。期滿未經撤銷即依法當然失效,無須聲請,但建議自行確認無撤銷紀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法第 27 条(刑の全部の執行猶予の効果:猶予期間經過時刑之言渡失效)
🇰🇷 韓國형법 제65조(집행유예의 효과:유예기간 경과 시 형 선고의 효력 상실)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76 条(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 德國StGB § 56g(Straferlass:緩刑期滿且未撤銷者,法院免除剩餘刑罰)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2-35(sursis simple:condamnation réputée non avenu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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