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5-1 條(緩刑宣告之撤銷)
- 1.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2.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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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75 條之 1 規範四款「得撤銷緩刑」事由,法官須認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必要才撤銷,屬裁量而非自動撤銷。
Q · 緩刑期間又出事,緩刑一定會被撤銷嗎?
依刑法第 75 條之 1,緩刑前後犯故意罪受六月以下宣告、緩刑期內過失更犯罪受有期徒刑、或違反緩刑附帶條件情節重大者,法官「得」撤銷緩刑,而非「應」撤銷。關鍵在法官會判斷「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效果、有無執行刑罰之必要」。主動和解、補做未完成負擔、提出書面陳述,都可能讓法官選擇不撤銷。
白話解讀
如果說第 75 條是緩刑的「硬性紅線」,那第 75 條之 1 就是「軟性警戒區」。這條處理的是那些「還不到應撤銷程度、但也不能完全不管」的灰色情況:緩刑前後犯了故意罪被判六月以下、緩刑期間過失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或違反緩刑附帶條件情節重大。這四種情況法官「得」撤銷緩刑,而不是「應」撤銷。差別在哪裡?差別在法官會問一個關鍵問題:「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嗎?如果你能說服法官「我這次只是一時失足,和解了、認錯了、緩刑還有意義」,法官可以選擇不撤銷。這是你最後的求生空間,但也代表你必須主動做事、不能消極等待。特別注意第 4 款「違反附帶條件情節重大」:很多人以為義務勞動、道歉、賠償這些附帶條件只是形式,結果因為沒認真做被撤銷緩刑,這是最冤的一種。
法律定性
刑法第 75 條之 1 為緩刑「得撤銷」事由規定,相對於第 75 條的「應撤銷」,本條給予法院裁量空間:列舉四款客觀情形(緩刑前後故意犯罪受六月以下宣告、緩刑期內過失更犯罪受有期徒刑、違反第 74 條第 2 項負擔情節重大),再以「足認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為主觀門檻,由法官個案權衡是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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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75 條之 1 是什麼?▾
緩刑的得撤銷規定,列四款情形由法官裁量是否撤銷緩刑,與第 75 條應撤銷不同。
Q2得撤銷跟應撤銷差在哪?▾
第 75 條應撤銷是符合就撤、無裁量;第 75 條之 1 得撤銷是法官權衡是否仍有緩刑意義。
Q3緩刑期間過失車禍會被撤銷嗎?▾
屬第 3 款得撤銷事由,法官會看事故嚴重度、有無和解、態度來裁量,不必然撤銷。
Q4義務勞動沒做完會怎樣?▾
可能落入第 4 款違反負擔情節重大,執行機關回報後檢察官得聲請撤銷。
Q5收到撤銷緩刑聲請還能救嗎?▾
能,法院會開庭審理,補做負擔、提和解書、書面陳述都可能讓聲請被駁回。
Q6撤銷緩刑有時效嗎?▾
第 1 至 3 款準用第 75 條第 2 項,新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聲請。
Q7對撤銷裁定可以救濟嗎?▾
可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抗告。
Q8緩刑前犯的罪也算嗎?▾
算,第 1 款明文涵蓋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宣告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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