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5-1 條(緩刑宣告之撤銷)
- 1.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2.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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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75 條之 1 規範四款「得撤銷緩刑」事由,法官須認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必要才撤銷,屬裁量而非自動撤銷。
Q · 緩刑期間又出事,緩刑一定會被撤銷嗎?
依刑法第 75 條之 1,緩刑前後犯故意罪受六月以下宣告、緩刑期內過失更犯罪受有期徒刑、或違反緩刑附帶條件情節重大者,法官「得」撤銷緩刑,而非「應」撤銷。關鍵在法官會判斷「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效果、有無執行刑罰之必要」。主動和解、補做未完成負擔、提出書面陳述,都可能讓法官選擇不撤銷。
白話解讀
如果說第 75 條是緩刑的「硬性紅線」,那第 75 條之 1 就是「軟性警戒區」。這條處理的是那些「還不到應撤銷程度、但也不能完全不管」的灰色情況:緩刑前後犯了故意罪被判六月以下、緩刑期間過失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或違反緩刑附帶條件情節重大。這四種情況法官「得」撤銷緩刑,而不是「應」撤銷。差別在哪裡?差別在法官會問一個關鍵問題:「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嗎?如果你能說服法官「我這次只是一時失足,和解了、認錯了、緩刑還有意義」,法官可以選擇不撤銷。這是你最後的求生空間,但也代表你必須主動做事、不能消極等待。特別注意第 4 款「違反附帶條件情節重大」:很多人以為義務勞動、道歉、賠償這些附帶條件只是形式,結果因為沒認真做被撤銷緩刑,這是最冤的一種。
法律定性
刑法第 75 條之 1 為緩刑「得撤銷」事由規定,相對於第 75 條的「應撤銷」,本條給予法院裁量空間:列舉四款客觀情形(緩刑前後故意犯罪受六月以下宣告、緩刑期內過失更犯罪受有期徒刑、違反第 74 條第 2 項負擔情節重大),再以「足認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為主觀門檻,由法官個案權衡是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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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緩刑期間過失開車撞人會被撤銷緩刑嗎?▾
不一定。這屬於刑法第 75 條之 1 第 3 款的得撤銷事由(緩刑期內過失更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法官有裁量空間,會考慮事故嚴重程度、有沒有和解、有沒有保險理賠、你的態度。第一時間和解並付清賠償,對緩刑的傷害可降到最低。
Q2義務勞動做不完會怎樣?▾
可能觸發第 75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違反附帶條件情節重大」的撤銷事由。執行機關會向法院回報履行狀況,完全沒做或敷衍會被認定情節重大。有困難應主動向執行機關申請延期或調整,主動溝通和消極不做在法官眼裡是天壤之別。
Q3收到撤銷緩刑聲請的通知還能挽救嗎?▾
能。這不是自動撤銷,法院會開庭審理並裁定。你可以提出書面陳述、補做未完成條件、提交和解書,說明為什麼值得繼續緩刑。越快行動、越多補救證據,翻盤機會越大。許多撤銷聲請最後被駁回,都是因為被告積極提出改善證明。
Q4緩刑期間過失車禍會被撤銷緩刑嗎?▾
屬第 75 條之 1 第 3 款得撤銷事由,法官會看事故嚴重度、有無和解與態度裁量,不必然撤銷。
Q5刑法 75 條之 1 是什麼?▾
緩刑的得撤銷規定,列四款情形由法官裁量是否撤銷,相對於第 75 條的應撤銷。
Q6什麼叫違反負擔情節重大?▾
違反第 74 條第 2 項第 1 至 8 款的緩刑負擔(義務勞動、賠償、道歉、治療等)且情節重大者。
Q7難收預期效果是什麼意思?▾
判斷緩刑是否已無法達成改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目的,是得撤銷的主觀門檻。
Q8收到撤銷緩刑聲請怎麼辦?▾
立即補做未完成負擔、與被害人和解、提交書面陳述說明緩刑仍有意義,並出庭表達悔意。
Q9義務勞動有困難怎麼處理?▾
主動向執行機關申請延期或調整時段,千萬不要消極不出席被認定情節重大。
Q10撤銷緩刑要多久內聲請?▾
第 1 至 3 款準用第 75 條第 2 項,新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聲請。
Q11怎麼證明緩刑仍有意義?▾
提交和解書、補救完成證明、生活狀況與再犯風險評估等書面資料給法院權衡。
Q12得撤銷和應撤銷緩刑差在哪?▾
第 75 條應撤銷符合即撤、無裁量;第 75 條之 1 得撤銷由法官權衡是否仍有緩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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