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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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2.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3.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4.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5.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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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74 條規定,受二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符合無前科要件者,法官得宣告二年至五年緩刑,期滿未撤銷則刑之宣告失效。
Q · 被判刑了,還有機會不用入監嗎?
符合要件且法官認適當時,得宣告緩刑暫不執行
依刑法第 74 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或前次執行完畢逾五年無故意犯罪)者,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法官可附命道歉、賠償、義務勞務、戒癮治療等八款條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
深度解讀
你被判了兩年以下,心已經涼了一半。但先別急著收拾行李進監獄,刑法第 74 條是你人生的緊急剎車。如果你是初犯,或者上次被判已經是五年前的事,法官可以給你「緩刑」:刑度掛在那裡,但暫時不執行,只要你在緩刑期間(2 到 5 年)不再犯事,期滿之後那個刑度就像從來沒發生過一樣。但這不是白拿的禮物。法官可以命你做八件事裡的任何幾件:道歉、寫悔過書、賠錢給被害人、捐款給國庫、做 40 到 240 小時的義務勞動、完成戒癮或心理治療、遵守保護令、遵守預防再犯的命令。第三、四款(賠錢、捐款)還可以直接當作民事執行名義,你不付,被害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所以緩刑不是「沒事了」,是「有條件的沒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裁判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赦免名詞
- 非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戒癮治療名詞
- 強制執行名義名詞
- 從刑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沒收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3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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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