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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3.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4.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5.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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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例如被告在學中)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probation),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II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III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IV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V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陳樹村律師:凡是碰到事情都要積極面對,而積極面對有一種就是輕生,但其實—— (1)這種罪會不會被判📌死刑?不會,所以不要輕身 (2)縱使判死刑還有📌廢死聯盟會救你,你不用怕 (3)會不會判📌無期徒刑?不會啊,因為這關⋯年 (4)那會不會關⋯年(該罪📌最重法定刑)?不會啊,因為⋯ (5)但是你關⋯年跟⋯年是不是差很多?所以你要不要積極去處理?要啊,更何況如果你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有📌緩刑的機會。 緩刑期滿前科一筆勾銷,而且還可以拿到良民證呢(某人的案底會比某人的臉還乾淨,His record will be cleaner than ⋯) 76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3、6但書 參考 https://m.youtube.com/watch?v=eyMc5eFpQM0 絕命律師S5E2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是否符合緩刑條件以“判決時”為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