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 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2.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3.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4.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5.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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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74 條規定,受二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符合無前科要件者,法官得宣告二年至五年緩刑,期滿未撤銷則刑之宣告失效。
Q · 被判刑了,還有機會不用入監嗎?
依刑法第 74 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或前次執行完畢逾五年無故意犯罪)者,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法官可附命道歉、賠償、義務勞務、戒癮治療等八款條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
白話解讀
你被判了兩年以下,心已經涼了一半。但先別急著收拾行李進監獄,刑法第 74 條是你人生的緊急剎車。如果你是初犯,或者上次被判已經是五年前的事,法官可以給你「緩刑」:刑度掛在那裡,但暫時不執行,只要你在緩刑期間(2 到 5 年)不再犯事,期滿之後那個刑度就像從來沒發生過一樣。但這不是白拿的禮物。法官可以命你做八件事裡的任何幾件:道歉、寫悔過書、賠錢給被害人、捐款給國庫、做 40 到 240 小時的義務勞動、完成戒癮或心理治療、遵守保護令、遵守預防再犯的命令。第三、四款(賠錢、捐款)還可以直接當作民事執行名義,你不付,被害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所以緩刑不是「沒事了」,是「有條件的沒事」。
法律定性
緩刑是法院對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的被告,在符合無前科等法定要件且認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緩刑期間刑度仍存在,僅暫不執行;期滿未經撤銷者,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兼顧刑罰威嚇與更生復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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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初犯一定會判緩刑嗎?▾
不一定。第 74 條用的是「得」字,代表法官有裁量權。符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只是入場券,法官還要看「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實務上影響最大的是有沒有和解、有沒有悔意、犯罪情節是否惡劣。
Q2緩刑期間又犯事會怎樣?▾
看新案子判多重。因故意犯罪被判逾六月有期徒刑,依第 75 條應撤銷緩刑;判六月以下可易科罰金或過失犯被判有期徒刑,依第 75 條之 1 法官得撤銷。撤銷後原本的刑就要執行,新舊兩筆帳一起算。
Q3緩刑附帶的義務勞務可以不做嗎?▾
不能。第 74 條第 2 項的附帶條件一旦寫進判決主文,就有履行義務。違反情節重大是第 75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的撤銷緩刑事由,沒完成可能被撤銷緩刑,原本的刑照關進去。
Q4緩刑是什麼意思?▾
刑度仍存在但暫不執行,緩刑期間(2至5年)未再犯且未被撤銷,期滿後原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是判刑後的更生機會。
Q5緩刑要符合什麼條件?▾
受二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或前次執行完畢逾五年無故意犯罪),再由法官認暫不執行為適當。
Q6緩刑附帶的八款條件是什麼?▾
道歉、立悔過書、賠償、向公庫支付、四十至二百四十小時義務勞務、戒癮或心理治療、保護被害人命令、預防再犯命令。
Q7緩刑會留前科嗎?▾
緩刑期間紀錄仍在,影響求職、貸款、出國;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後,依第 76 條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Q8緩刑怎麼爭取?▾
確認符合各款要件 → 偵查階段就與被害人和解取得和解書 → 備妥悔過書賠償紀錄 → 言詞辯論由律師明確主張第 74 條。
Q9緩刑的賠償金額怎麼定?▾
依被害人實際損害與雙方和解結果定,常見作法是寫入和解書並請求列入判決主文作為附帶條件。
Q10義務勞務時數怎麼算、去哪做?▾
四十至二百四十小時,向指定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社區或公益團體提供,拿到判決後應主動聯繫執行機關排時程。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悔意爭取緩刑?▾
和解書、賠償匯款紀錄、悔過書、品行證明、自首或坦承犯行紀錄,都是法官判斷悔意的具體證據。
Q12緩刑 vs 易科罰金差在哪?▾
緩刑是判決時宣告刑暫不執行、期滿失效;易科罰金是六月以下徒刑於執行階段以罰金代替入監,仍算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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