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3 條(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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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第2款情形:
五、提供義務勞務。
六、治療、輔導。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
八、預防再犯。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緩刑之宣告」(暫緩宣告刑之執行,促犯罪行為人自新,藉以救濟短期自由刑之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對於因生理或心理異常致📌再犯率極高之妨害性自主之罪犯最需加以輔導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II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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