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3 條(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 1.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2.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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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93條規定緩刑與假釋的保護管束:性侵類犯罪或附命令的緩刑者應付保護管束,其餘由法官裁量,假釋出獄者則一律付保護管束。
Q · 緩刑後一定要付保護管束嗎?
依刑法第93條第一項,受緩刑宣告者只有兩種情形「應」付保護管束:一是犯第91條之1所列性侵類之罪、二是經法院命履行第74條第二項第五至八款義務(道歉、戒癮治療、勞動服務等)者,其餘情形由法官裁量是否付保護管束。第二項另規定假釋出獄者一律付保護管束,無裁量空間。違反保護管束規則可能導致撤銷緩刑或撤銷假釋。
白話解讀
拿到緩刑判決的那一刻,大部分人以為這場麻煩結束了。錯。緩刑不是終點,是一場有條件的考試,有時候還附帶觀護人。這條規定了誰在緩刑期間「一定要」被付保護管束:犯性侵類犯罪的、或者法官命令你要做一些特定義務(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戒癮治療、完成勞動服務)的人。其他情況則由法官決定。假釋出獄的人則是無條件全部要付保護管束,沒得商量。為什麼這件事決定了你緩刑期間的自由度?因為付保護管束代表你要定期報到、接受觀護人監督、生活在一個看不見但無所不在的框架裡。違反的後果不只是麻煩,可能直接撤銷緩刑,原本的刑就會執行下去。
法律定性
刑法第93條為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規範,區分「應付」與「得付」兩個層次:對性侵類犯罪人及附命緩刑者強制付保護管束,假釋出獄者一律付保護管束,其餘緩刑案件則由法院裁量,構成台灣緩刑、假釋期間社會內監督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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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書上沒寫付保護管束,我還用配合嗎?▾
要看你的情況。如果你犯的是第91條之1所列之罪(性侵相關),就算判決書沒寫,依本條第一項也應該付保護管束。如果是其他犯罪且判決書沒寫,那你沒有保護管束義務,但仍要遵守緩刑本身的條件。內行人提示:拿到判決後請律師或書記官確認清楚,別自己猜。
Q2假釋付保護管束違反規則一定會被撤銷嗎?▾
不一定。本條第二項只規定假釋中一律付保護管束,違反後果規定在刑法第78條和保安處分執行法。實務上初次輕微違反通常先警告,重大或多次違反才撤銷假釋並重新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內行人提示:觀護人的態度和紀錄是決定性因素,建立穩定的配合關係比偶發的完美表現更重要。
Q3緩刑期間可以出國嗎?▾
緩刑本身沒有禁止出國,但付保護管束者出國須經觀護人許可。沒付保護管束的緩刑人理論上可以自由出國,但若法官另附「不得出境」等條件就不行。內行人提示:出國前務必向觀護人或地檢署書面確認,免得回國就收到撤銷緩刑聲請書。
Q4緩刑要做什麼?▾
看判決有無命付保護管束;有的話須定期向觀護人報到、報告行蹤並遵守指定事項。
Q5保護管束是什麼?▾
受處分人留在社會內、由觀護人定期監督的保安處分,含報到、行蹤報告與遵守特定事項。
Q6緩刑跟假釋的保護管束差在哪?▾
緩刑是判後直接不入監、僅特定情形強制;假釋是入監服刑後出獄、一律強制付保護管束。
Q7什麼情形緩刑會強制付保護管束?▾
犯第91條之1性侵類之罪,或經法院命履行道歉、戒癮治療、勞動服務等特定義務者。
Q8緩刑或假釋後保護管束怎麼報到?▾
判決或假釋確定後依指定期限向管轄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確認報到頻率與應遵守事項。
Q9保護管束期間可以出國嗎?▾
付保護管束者出國須經觀護人許可;未付者原則自由,但須無「不得出境」附帶條件。
Q10違反保護管束多快會被撤銷?▾
輕微初犯通常先警告,重大或多次違反才由檢察官聲請撤銷,無固定次數標準。
Q11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被付保護管束?▾
看判決主文或假釋裁定有無記載;性侵類之罪即使未載仍依法應付,建議向書記官確認。
Q12緩刑保護管束 vs 假釋保護管束差在哪?▾
前者多為裁量、期間等於緩刑期;後者一律強制、期間等於殘刑,違反分別撤銷緩刑或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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