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3 條(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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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93條規定緩刑與假釋的保護管束:性侵類犯罪或附命令的緩刑者應付保護管束,其餘由法官裁量,假釋出獄者則一律付保護管束。
Q · 緩刑後一定要付保護管束嗎?
性侵類或法官附條件者強制,其餘由法官裁量。
依刑法第93條第一項,受緩刑宣告者只有兩種情形「應」付保護管束:一是犯第91條之1所列性侵類之罪、二是經法院命履行第74條第二項第五至八款義務(道歉、戒癮治療、勞動服務等)者,其餘情形由法官裁量是否付保護管束。第二項另規定假釋出獄者一律付保護管束,無裁量空間。違反保護管束規則可能導致撤銷緩刑或撤銷假釋。
深度解讀
拿到緩刑判決的那一刻,大部分人以為這場麻煩結束了。錯。緩刑不是終點,是一場有條件的考試,有時候還附帶觀護人。這條規定了誰在緩刑期間「一定要」被付保護管束:犯性侵類犯罪的、或者法官命令你要做一些特定義務(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戒癮治療、完成勞動服務)的人。其他情況則由法官決定。假釋出獄的人則是無條件全部要付保護管束,沒得商量。為什麼這件事決定了你緩刑期間的自由度?因為付保護管束代表你要定期報到、接受觀護人監督、生活在一個看不見但無所不在的框架裡。違反的後果不只是麻煩,可能直接撤銷緩刑,原本的刑就會執行下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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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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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