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3 條(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 1.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2.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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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93條規定緩刑與假釋的保護管束:性侵類犯罪或附命令的緩刑者應付保護管束,其餘由法官裁量,假釋出獄者則一律付保護管束。
Q · 緩刑後一定要付保護管束嗎?
依刑法第93條第一項,受緩刑宣告者只有兩種情形「應」付保護管束:一是犯第91條之1所列性侵類之罪、二是經法院命履行第74條第二項第五至八款義務(道歉、戒癮治療、勞動服務等)者,其餘情形由法官裁量是否付保護管束。第二項另規定假釋出獄者一律付保護管束,無裁量空間。違反保護管束規則可能導致撤銷緩刑或撤銷假釋。
白話解讀
拿到緩刑判決的那一刻,大部分人以為這場麻煩結束了。錯。緩刑不是終點,是一場有條件的考試,有時候還附帶觀護人。這條規定了誰在緩刑期間「一定要」被付保護管束:犯性侵類犯罪的、或者法官命令你要做一些特定義務(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戒癮治療、完成勞動服務)的人。其他情況則由法官決定。假釋出獄的人則是無條件全部要付保護管束,沒得商量。為什麼這件事決定了你緩刑期間的自由度?因為付保護管束代表你要定期報到、接受觀護人監督、生活在一個看不見但無所不在的框架裡。違反的後果不只是麻煩,可能直接撤銷緩刑,原本的刑就會執行下去。
法律定性
刑法第93條為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規範,區分「應付」與「得付」兩個層次:對性侵類犯罪人及附命緩刑者強制付保護管束,假釋出獄者一律付保護管束,其餘緩刑案件則由法院裁量,構成台灣緩刑、假釋期間社會內監督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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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緩刑要做什麼?▾
看判決有無命付保護管束,有的話須定期向觀護人報到並遵守規則。
Q2保護管束是什麼?▾
在社會內接受觀護人監督的處分,含報到、行蹤報告與遵守特定事項。
Q3假釋一定要付保護管束嗎?▾
是,刑法93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一律付保護管束,無裁量空間。
Q4違反保護管束會怎樣?▾
情節重大或多次違反,檢察官可聲請撤銷緩刑或撤銷假釋執行原刑。
Q5緩刑期間可以出國嗎?▾
未付保護管束者原則可,付保護管束者出國須經觀護人許可。
Q6判決沒寫付保護管束我還要配合嗎?▾
性侵類之罪依法仍應付,其餘無記載者無保護管束義務但仍受緩刑條件拘束。
Q7保護管束期間多長?▾
緩刑者等於緩刑期間(2至5年),假釋者等於假釋期間。
Q8緩刑跟假釋的保護管束差在哪?▾
緩刑是判後直接不入監、僅特定情形強制;假釋是出獄後一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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